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嚴格落實佩戴口罩、返洛報備等防控措施的決定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嚴格落實佩戴口罩、返洛報備等防控措施的決定
(2022年5月30日洛陽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增強防控意識,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落實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返洛報備、居家隔離、配合流調等措施,積極協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場景和情形下,應當規範佩戴口罩:
(一)處於商場、超市、電影院、室內娛樂場所、農貿市場、會場、展館、候車(機)場所和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
(二)處於露天廣場、劇場、公園等室外人員密集的場所時;
(三)乘坐廂式電梯和飛機、火車、長途車、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四)查驗場所碼(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接受體溫檢測等健康檢查時,醫院就診、陪護時;
(五)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症狀時;
(六)在餐廳、食堂處於非進食狀態時。
相關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提示規範佩戴口罩。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提供備用口罩。
三、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人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校園內人員、快遞外賣從業人員等重點人群,按照行業規定規範佩戴口罩。
四、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建築工地、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主動申領並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做到「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嚴格落實掃碼登記相關規定,安排人員負責查驗,做到逢進必掃。掃碼結果異常的,按規定處理。
進入上述場所的人員,應當主動掃碼。對於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相關場所應當採取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
五、有市域外旅居史的返洛人員,應當按規定主動向目的地村(社區)報備,不得隱瞞時間、行程、旅居史等個人信息。村(社區)應當對返洛人員的行程碼、健康碼等報備信息進行核查,嚴格落實核酸檢測、居家隔離等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
六、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居家隔離的人員應當在單獨房間居住,使用獨立衛生間,不得使用和其他房間共通的中央空調。隔離期間拒絕一切探訪;經批准後外出的,需佩戴醫用外科以上級別口罩,並遵守疫情防控其他規定。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配合疾病預防控制、公安等疫情防控部門的流行病學調查,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行程軌跡、體溫檢測、症狀等情況。
八、通過掃場所碼、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採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非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公開。
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返洛報備、居家隔離、流行病學調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組織領導和指導。
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教育、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政務服務與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返洛報備、居家隔離、流行病學調查的日常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遊、教育、政務服務與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按照《河南省公眾和重點人群戴口罩指南》《河南省「場所碼」推廣實施方案》等規定,宣傳、引導公民按照要求科學規範佩戴口罩,自覺使用場所碼,返洛主動報備,落實居家隔離,配合流行病學調查。
十、個人未按照規定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的,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即時提示、勸導。勸導無效的,可以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未按規定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拒不落實返洛報備、居家隔離、配合流調,情節嚴重或造成疫情傳播擴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履行本場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不落實規範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等管控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疫情傳播、流行、個人隱私泄露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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