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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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7年7月27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8月25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

  第三條 本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優先、資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設配套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數量與城市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數量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二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三十六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一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二十四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六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九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專家、公眾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或審批新區開發、舊區改建方案時,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建設用地。

  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位置及界線,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並嚴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轉作他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速度和人口增長需要,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對城區現有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按照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基本建設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對捐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表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土地、校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第十五條 依法拆遷或者占用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舍、場地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拆遷和重新建設工作不得中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政府在審批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建設項目時,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途、建築物高度及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距;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通風、採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和危及師生安全。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經營性場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五十米範圍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門兩側各五十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垃圾站、機動車停車場及妨礙學生通行安全的設施,禁止設立集貿市場。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側門前的道路上,設置規範的機動車減速緩行設施,並保持清晰完好,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中小學校、幼兒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擅自變更已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對有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的,由教育、審計和監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占、破壞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及教育教學設施的;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範圍內新建、擴建教職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將校舍及其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分別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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