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漢魏故城保護條例

洛陽市漢魏故城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洛陽市漢魏故城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6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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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漢魏故城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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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4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漢魏洛陽故城(以下簡稱漢魏故城)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漢魏故城現狀和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漢魏故城,是指東漢、曹魏、西晉、北魏等朝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都城遺址。

  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是漢魏故城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漢魏故城的日常保護、管理和研究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漢魏故城的保護工作。

  偃師市、孟津縣、洛龍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漢魏故城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及村民代表組成的漢魏故城保護協調委員會,協助市文物行政部門及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依法做好保護工作。

  第四條 漢魏故城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漢魏故城保護範圍,東至偃師市首陽山鎮白村至後張村間外郭城城牆外50米南北一線;西至洛龍區白馬寺鎮齊郭村與分金溝村間的長分溝西沿南北一線;北至孟津縣平樂鎮上屯村外郭城殘垣北50米東西一線;南至偃師市佃莊鎮王圪壋村南東西一線界樁以內的區域。

  漢魏故城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範圍外延200米的帶狀區域。

  第五條 漢魏故城保護範圍內已發現並確認的重要遺址為:

  (一)內城城垣。位於翟泉、金村、保駕莊、韓旗屯、寺里碑、龍虎灘諸村之間,現存北、東、西三面,共長12000米,寬30米;

  (二)宮城。位於金村南,面積1400米×660米;

  (三)東周墓地。位於金村東,內城東北城垣內,面積1200米×1000米;

  (四)北魏永寧寺。位於龍虎灘村西北,面積301米×212米;

  (五)金墉城。位於翟泉村東北,面積1048米×255米;

  (六)太學、辟雍、明堂、靈台。位於大郊寨、朱圪壋、太學村三村間,面積1250米×800米;

  (七)北魏洛陽大市、白馬寺遺址。北起內城西垣閶闔門外的東西退水渠,南至隴海鐵路南側,東起齊雲塔院東牆,西至白馬寺鎮至平樂村的公路,面積:1700米×1700米;

  (八)租場、牛馬市遺址。南起寺里碑村,北至保駕莊,西臨內城東垣,東至寺里碑村至保駕莊的車道,面積800米×900米;

  (九)東漢刑徒墓地。位於西大郊村西南,面積250米×200米;

  (十)東漢墓園。位於內城西垣雍門外 2500米,陳屯新村東,面積:190米×135米;

  (十一)外郭城城垣牆基遺址。

  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應當及時依法增補重要遺址。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漢魏故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重要遺址設立保護標誌、界樁等保護設施並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

  第七條 在漢魏故城保護區域內進行規劃建設、考古發掘、旅遊開發、生產生活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遺址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漢魏故城的義務,對破壞漢魏故城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八條 漢魏故城保護工作,實行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漢魏故城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漢魏故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漢魏故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

漢魏故城保護區域內的其他規劃應當符合漢魏故城保護規劃。

  第十條 在漢魏故城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漢魏故城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建設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符合漢魏故城保護規劃,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在漢魏故城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應當確保漢魏故城的安全,不得破壞漢魏故城的環境風貌,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風格、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漢魏故城保護規劃的要求相一致。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漢魏故城保護區域內危害漢魏故城安全、破壞漢魏故城歷史風貌、與漢魏故城保護展示不相協調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或者遷移。

  第十一條 在漢魏故城保護區域內從事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學術研究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勘探、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及時移交市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在漢魏故城重要遺址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攀爬、張貼;

  (三)違規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建墓地、立碑;

  (五)擅自建房、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等;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遺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採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製作出版物、影視節目和音像製品等需要在漢魏故城進行拍攝活動的,拍攝方或者製作方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訂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漢魏故城保護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漢魏故城保護經費應當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適當增加。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發展漢魏故城文物保護事業。

  漢魏故城的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漢魏故城保護範圍內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每年必須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文物的保護、修繕,並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對於在漢魏故城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漢魏故城保護標誌、界樁等保護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漢魏故城保護範圍內進行與漢魏故城保護無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危害遺址安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建設生產、生活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工程設計方案未履行報批手續,對漢魏故城安全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對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漢魏故城安全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或者構築物,恢復遺址原狀;對相關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漢魏故城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漢魏故城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由於工作失職造成遺址嚴重破壞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6日公布的《洛陽市漢魏故城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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