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環境保護教育條例

洛陽市環境保護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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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2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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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環境保護教育條例

(2014年10月31日洛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保護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培養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環境價值觀,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活動。

  第四條 環境保護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單位組織、全民參加,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環境保護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環境保護教育。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環境保護教育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支持和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環保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教育工作。

  教育、工業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環境保護教育工作。

  第九條 對環境保護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每年三月的第一周為洛陽市環境保護教育宣傳周。在環境保護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宣傳,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保護教育主題活動。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教育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環境保護教育計劃,明確重點教育內容。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中小學課程,指導學校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工作,對學校環境保護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每學年安排適量的環境保護教育課程,組織學生參加環境保護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環境保護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保護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員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結合實際做好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經常性環境保護教育。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免費組織環境保護教育培訓。

  納入國家、省、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以及新建項目單位的負責人,每年接受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八學時;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每次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編制環境保護教育資料,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提供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中心)、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

(三)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四)其他適合開展環境保護教育的單位。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經常性的環境保護教育欄目、節目,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教育宣傳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部門不依法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工作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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