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洛陽市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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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洛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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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19年10月31日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防止水質污染,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綜合防治、損害擔責、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聯合協調機制。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的下列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水利部門對陸渾水庫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監督管理;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用地和礦產資源開採審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地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五)林業部門負責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的規劃和建設管理以及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河南省陸渾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水庫水質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工作;

(三)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庫進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負責清理庫床淤積物,打撈和處置垃圾、樹枝、雜草等漂浮物;

(五)協助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和補償機制,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環境綜合治理等專項資金。具體投入和補償方式、範圍、對象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製定。

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建立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和補償機制。

陸渾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從經營性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專項資金,用於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及其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法治觀念和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編制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以飲用水取水口為中心向周圍輻射800米,水庫大壩以南,環庫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壩端點分界牆以東的水域;電站排水渠以西,水庫大壩壩基以北,消力池外50米以東及以南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庫區水域;西北側陸渾水庫旅遊區部分以317.4米水庫淹沒線為界,伊河入庫口至高都川入庫口段以新建防洪堤為界,其餘部分以環庫公路為界的陸域。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調整,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嵩縣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劃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三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並應當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裝卸垃圾、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四)向水體傾倒垃圾、工業廢棄物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網箱養殖以及畜禽養殖;

(六)經營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飲、住宿和娛樂場所;

(七)未採取防護措施從事旅遊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嵩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並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五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碼頭;

(三)與水庫管理和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進入;

(四)從事游泳、垂釣、餐飲、住宿、旅遊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嵩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並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 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採取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建造濕地等措施,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建設生態屏障,改善水庫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技術規範,對陸渾水庫和匯入水庫的河流斷面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監測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利部門及河南省陸渾水庫管理機構應當與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協作機制,共同做好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施用,降低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定期檢測,並制訂水庫飲用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陸渾水庫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水質的監測,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供水水質監測資料。

第二十二條 嵩縣人民政府應當制訂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伊河嵩縣段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

欒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制訂伊河欒川段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

陸渾水庫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方案,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三條 實行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制度。嵩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對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巡查。鼓勵使用視頻監控設備等科技手段對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實時監控。

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嵩縣、欒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陸渾水庫匯水區域內企業的排污狀況加強管理。對造成水庫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治理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關閉、拆除。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陸渾水庫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等後果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洛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洛陽市陸渾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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