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1996年3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4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及歷城區的洪家樓鎮、華山鎮、王舍人鎮、十六里河鎮、党家莊鎮、遙牆鎮的轄區。
前款所列區、鎮遠離市區的農村,可暫不適用本規定,具體範圍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會)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文化宮、少年宮的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的候車(機)廳(室)、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除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
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六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七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檢查人員對在本單位範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者,應當予以制止,並可處以十元罰款。
檢查人員對吸煙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九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上交財政。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對拒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現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管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及歷城區的其他鄉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3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