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農村成人教育若干規定

濟南市農村成人教育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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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8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農村成人教育若干規定

(2000年7月2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8月2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發展農村成人教育,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成人教育。

  農村成人教育是對農民、回鄉初高中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基層幹部、企業職工等農村從業人員(以下統稱農村從業人員)進行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 農村成人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和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村新型勞動者。

  第四條 農村成人教育主要包括:

  (一)掃除文盲教育;

  (二)政治思想教育、文明道德教育、法律知識教育、少生優育教育、社會文化和健康生活教育;

  (三)實用技術、崗位技能和科學知識的教育;

  (四)商品生產、市場營銷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學歷教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農村成人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實施農村成人教育,實行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 市、縣(市、區)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成人教育工作的統一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成人教育工作。

  第七條 農村從業人員根據需要,有權自主選擇學習內容、學習方式,並應當依法履行接受成人教育的義務。

  第八條 農村從業人員接受成人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歷、技術資格等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在發放貸款、提供良種和推廣先進技術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

  第九條 開展農村成人教育應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因地制宜,實行多形式、多渠道、多規格辦學。

  第十條 縣(市、區)設立農村成人中等專業學校,鄉(鎮)設立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建校條件及審批程序設立。

  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可以在行政村設立農民文化技術教學點。

  行政村可以設立農民文化技術學校。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行業、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興辦農村成人學校和培訓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辦學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農村成人學校和培訓機構教師與學生的比例和師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農村成人學校和培訓機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教育質量。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農村成人學校的專職教師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晉級、調資、獎勵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級普通學校教師待遇。學校對兼職教師應當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城市教師、幹部、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志願到農村從事成人教育。

  第十六條 農村成人教育經費主要來源:

  (一)從各級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中按不低於百分之二的比例提取的經費;

  (二)學校和培訓機構自籌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經費。

  農村成人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物價部門批准取得收費許可證,不得向接受農村成人教育的人員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用於教學的校舍、場地不得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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