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濟南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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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0年12月1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初步審查
第三章 預算的審查
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五章 預算調整的審批
第六章 決算的審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算行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確保預算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市級預算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協助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級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市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市級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並負責審核、監督市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
市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對預算的審批監督,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市人民政府及市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初步審查
第六條 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不應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預算;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統籌兼顧,確保重點,保證政府履行職能和社會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
市級預算應當設置預備費。預備費按照當年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下達編制預算草案的指示。市財政部門應當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協調、平衡和審核市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支計劃,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完成市級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
國稅、地稅等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將下一年度收入計劃報送市級預算編制部門。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市級預算的編制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派員到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預算編制情況,聽取對編制市級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市級預算初步方案及下列材料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一般收支預算總表。其中,預算收支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個別重要的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預算收支列到項目;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表及其批准立項的文件;
(四)市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支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明細表及其說明;
(六)政府採購預算支出計劃表;
(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市級預算初步方案,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反饋。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對預算初步方案的審查情況。
第三章 預算的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向會議提交預算草案及下列附件:
(一)總預算收支表;
(二)市級預算收支表;
(三)建設性支出類別表;
(四)市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支表;
(五)農業、科技、教育、社會保障預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大會作市級預算草案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預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代表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預算報告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作出的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評介;
(二)對預算草案重要的修改意見及其說明;
(三)對改進預算工作的意見;
(四)是否批准市級預算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大會通過的審查報告,對預算報告和預算草案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人民政府的預算報告、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公布。
第四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印發有關部門。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級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市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接到預算批覆之日起十五日內落實本部門和單位預算的收支計劃,並將落實情況報市財政部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上報省財政部門和批覆市級各部門的預算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財政部門可以先按照上年度十二月份經常性的預算支出數額預撥付各項開支。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預算收入,保證應收盡收;嚴格管理預算支出,按時、足額撥付預算支出資金。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稅務等部門的協調工作,研究和解決預算執行中的問題,保證預算實現。
第十九條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依法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不得預征。按規定設置的收入過渡帳戶,年終不得留有收入餘額。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按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預算,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二)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三)教育經費、教育費附加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資金的調劑。
市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資金的調減,須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財政部門應當分別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預計預算收入總調減額超過預算額百分之五的;
(二)除國家政策性增資因素外,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預計需要調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預計需要調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四)新增、追加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的;
(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告、通報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資料,每一季度終了後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預算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對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財政部門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預算執行的監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超收收入情況。市人民政府需要動用超收收入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在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時,可以組織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查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預算執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或者人大代表、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責成市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也可以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市人民政府、市審計部門應當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如實報告、通報審計結果。
第五章 預算調整的審批
第二十七條 預算調整是指經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部分變更。
第二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市級預算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於當年七月至九月之間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提交預算調整方案及其說明和有關材料。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六章 決算的審批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決算草案及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及時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算草案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並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派員了解市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和對市級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結合審計報告,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算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四)超收收入使用情況;
(五)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情況。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的第二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和對財政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市級決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質詢,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答覆。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審計發現的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應當限時依法糾正,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草案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提交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有關材料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擅自調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的;
(四)未按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工作情況的;
(五)違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第三十八條 對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責任人,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視其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檢討;
(二)撤銷擅自調整預算的決定;
(三)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四)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五)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依法撤銷其行政職務。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預算徵收部門擅自減征、免徵、緩徵或者擅自截留、占用、挪用預算收入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擅自截留、占用、挪用、拖欠預算收入的,由預算收入徵收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級預算的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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