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4民初54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終2337號民事判決書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0104民初547號

2020年3月23日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0104民初547號

原告:張文蓮,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素輝,濟南槐蔭天誠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傑,執行董事。

原告張文蓮與被告: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宏開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1月1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文蓮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素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宏開學校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文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所交學費27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7日原告將其子李國強送到被告處進行網癮康復教育培訓,(封閉式管理)雙方約定每月費用為5500元,戒癮時間為6個月,入校後,李國強不斷遭受被告學校教官的體罰和毆打,每天都進行超正常體能的懲罰訓練。最終導致李國強十級傷殘,(已另案處理),原告送李國強到被告處時戒網癮的,非但沒有起到戒網癮效果,還對李國強身體和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宏開學校未作答辯。

張文蓮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對證據進行了審查。張文蓮向本院提交《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安全管理協議》原件、收據原件五份、(2016)魯0104民初4055號《民事判決書》(2018)魯01民終2337號《民事判決書》複印件,以上證據在宏開學校拒不到庭發表質證意見,且本院對相關判決書複印件進行了核實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由上述證據及張文蓮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李國強系張文蓮之子。

2015年6月,宏開學校作為甲方,張文蓮作為乙方,李國強作為丙方,簽訂《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學員安全管理協議》。協議約定由甲方向丙方提供學習、訓練、生活和規範的網癮康復教育培訓。甲方要求明白告知乙方學費項目,乙方簽訂協議後要求全額交費。上述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簽訂該協議後,張文蓮將李國強送入宏開學校進行網癮解除的康復教育培訓。張文蓮分別在2015年6月至10月期間分五次,每次5500元,向宏開學校交納培訓費27500元。

張文蓮稱李國強入學後,半個月左右,其曾在未告知宏開學校的情況下,在隱蔽處觀察到李國強出現行走不便的情況,為此其懷疑李國強在校期間受到體罰。2015年6月22日,宏開學校工作人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對李國強進行檢查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出具的醫學影像診斷報告單載明「檢查部位:左踝關節正側位片(DR)檢查所見:左踝關節正側位示:關節在位,關節面光整,間隙正常,踝部諸骨骨質均未見異常密度改變,亦未見骨折徵象。診斷意見:左踝關節平片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7月30日,宏開學校工作人員再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李國強,男,28歲。2015-7-30左髖痛10餘天。PE:過伸過屈(-),左直抬(+),足腫脹…」;骨盆X片報告單記載為「檢查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間隙狹窄、模糊,雙側髖臼邊緣硬化,形態欠規則,關節間隙略狹窄。診斷意見:雙側骶髖關節異常改變,考慮強直性脊柱累及雙髖關節,建議CT進一步檢查。」;B超報告單載明「超聲所見:雙下肢股總、股淺、膕、脛前、脛後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雙下肢大隱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超聲提示:雙下肢深淺靜脈血流未見明顯異常。」;MRI報告單載明「檢查所見:右側股骨頭、股骨頸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右側股骨頸可見線樣T1WI及T2WI低信號影。左側髖臼可見片狀長T1長T2信號。左髖關節周圍軟組織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雙髖關節腔可見少量長T1長T2信號。診斷意見:1、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請結合臨床,建議CT檢查。2、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建議CT檢查。3、雙髖關節少量積液。」後李國強於2015年11月9日,被父母接走離開學校。李國強離開濟南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後,於2015年11月15日到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對其傷情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右髖痛4個月。4個月前大運動量、訓練後出現會陰部左腿內側皮膚斑,此後10天漸感雙髖痛,右側為重。PE:右髖屈曲內外旋痛(+),4字實驗(+),下肢肌力、感覺尚好。Imp:骨盆骨折,右髖部水腫。」;X片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左側恥骨上下支骨皮質毛糙,似骨痂改變,右側髖關節未見明顯異常。影像學診斷考慮左側恥骨陳舊性骨折右側髖關節骨質未見明顯異常」;CT檢查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骨質結構完整,關節間隙正常。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質不連續,其周見骨痂形成。影像學印象考慮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折…」。李國強於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日、2016年4月25日到山東省立醫院進行治療,門診病歷載明「雙髖及下肢疼痛4個月余。PE:雙髖部壓、叩痛,雙下肢壓痛。Imp:左恥骨上下肢骨折;右脛骨前上段骨折。」;2015年11月24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不連續,見骨折線,斷端對位可;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雙側股骨形態如常,骨皮質連續,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周圍軟組織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右側脛骨上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後緣見骨膜反應。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雙側骨質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建議進一步檢查。」2016年1月3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尚連續,余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右側脛骨近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5日的X光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右側脛骨近段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右側脛骨近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6日MRI診斷報告載明「左側股骨頭前上部可見斑片狀異常信號灶,呈T1W1低T2W1信號,邊界不清,周圍可見T2W1高信號帶,雙側股骨頭未見明顯塌陷。雙側髖關節間隙變窄。雙側髖關節內可見少量積液。影像學診斷:符合左側股骨頭壞死MR表現。」2015年11月29日,李國強到肥城市安駕莊梁氏骨科研究所門診進行檢查治療。2016年5月4日,李國強到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載明「病人未來,雙髖關節痛,左髖股骨頭軟骨退變,建議髖關節鏡檢查。」張文蓮稱,李國強上述傷情系在宏開學校接受培訓時所致。

因李國強受到人身損害,李國強於2016年9月7日將宏開學校訴至本院,案號為(2016)魯0104民初4055號。本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宏開學校在對李國強戒除網癮的培訓中進行了超出合理範圍的體罰和毆打,導致李國強受傷,且未對李國強進行積極的檢測和治療。經司法鑑定,李國強的上述傷情導致雙下肢活動障礙,構成兩處十級傷殘。本院並判決宏開學校向李國強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鑑定費等損失。宏開學校不服該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審理後作出(2018)魯01民終2337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張文蓮與宏開學校之間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係,由宏開學校對李國強進行戒除網癮的培訓。宏開學校應當依法、依約為對李國強進行教育培訓。但宏開學校未到庭舉證證明其合法依約為李國強提供了培訓服務,其行為構成違約。且從生效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看,李國強在入校後不久,在接受培訓時即遭到了宏開學校工作人員嚴重的體罰和毆打,導致李國強身體兩處十級傷殘,嚴重了侵害了李國強的身心健康。因宏開學校未能依法、依約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導致李國強傷殘,張文蓮以與宏開學校建立教育培訓合同關係,糾正李國強網癮,恢復李國強身心健康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應予解除,宏開學校應當將收取張文蓮的27500元培訓費退還張文蓮。張文蓮要求返還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文蓮返還培訓費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元,減半收取計244元,由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賈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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