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

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

(1999年5月2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議通過 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1年5月18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經2001年6月15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4月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2009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油區工作管理,維護油區生產、生活秩序,保障國家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探、開採,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油區內從事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採、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石化企業)和所在地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油區是指經國家批准對石油、天然氣資源進行勘探、開採及生產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油區工作是指對油區內石化企業與所在地單位及個人相關事宜的協調、管理、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油區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油區主管部門)。

  油區所在地縣(市、區)油區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油區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油區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油區主管部門的指導。

  油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油區管理工作。

  土地、環保、公安、礦產、水利、工商、物價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油區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油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石化企業應當互相支持、互相協作,開展文明共建活動,建立定期聯席會制度,研究協調有關工作事宜。

  第五條 未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機關登記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探、開採及生產。

  第六條 石化企業進行地質勘探、鑽井、鋪設管道時,應當持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和有關資料,到市油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市油區主管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日內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石化企業的油(氣、水)井和電力、通訊、輸油(氣、水)管道等生產設施;

  (二)盜竊、哄搶石化企業的石油、天然氣和電力、通訊、輸油(氣、水)器材。

  第八條 未經石化企業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石化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種植、養殖、取土挖塘、修建建築物等活動。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擾亂石化企業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動:

  (一)擅自啟動、關閉各種閥門、開關;

  (二)拆卸、移動、損壞各種標誌;

  (三)擅自切斷電源、水源、通訊設施,阻斷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攔截扣留車輛;

  (四)擅自在輸油(氣、水)管道上和管道兩側規定空間範圍內及電力線下面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妨礙巡線、巡井、生產作業及站庫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石油、天然氣管道沿線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石化企業應當對所屬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對埋入地下的管道,必須設置永久性標誌,並將管道位置的詳細資料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油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石化企業水、電、天然氣的,由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組織用戶與石化企業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協議,並報市油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石化企業在施工作業中,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設施安全或環境保護的,應當由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組織石化企業與有關產權人或環保部門商定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石化企業在勘探、開採、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通知受到威脅的單位。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禁止設立國家明令取締的小冶煉廠、小化工廠、土煉油場(點)。未經批准不得設立落地原油淨化站、原油收購站(點)、收購油田物資器材的站(點)。經批准設立的,應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對石化企業交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廢(污)油品、油料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油區工作機構辦理交接手續後統一組織回收,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回收。

  淨化後的落地原油由市油區主管部門統一調撥結算。

第十六條 除石化企業自用油和生產建設性物資外,運輸油區內油品、油料和石油生產建設性廢舊物資器材的,應當持有有關部門或單位開具的調撥單或者購貨發票。

第十七條 石化企業在勘探、開採、建設中給所在地的單位及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受損失者一次性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應由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組織石化企業與受損失者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經濟補償費的支付期限。油區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將經濟補償費按時足額兌現給受損失者。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石化企業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石化企業與所在地單位和個人發生糾紛時,可以由油區工作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調解決,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協調、仲裁、訴訟期間,應當保證石化企業勘探、開採、建設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對保障石化企業勘探、開採、建設成績顯著、維護油區秩序和促進油區經濟發展事跡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依法取締,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私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廢(污)油品、油料的,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向石化企業收取費用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責令其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全部退還給石化企業,並可處以違法收費數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油區工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4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油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