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村檔案管理辦法
濟南市行政村檔案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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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行政村檔案管理辦法
(1994年8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村檔案的管理,有效地為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村檔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集體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村檔案工作的規劃、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鄉(鎮)檔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行政村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行政村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行政村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村各類檔案,並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行政村從事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培訓。
第七條 行政村應當建立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應歸檔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八條 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一)本村區劃、村名、街名、歷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經濟發展和建設規劃及實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土地房產證存根、林權證存根、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和登記表、各類承包登記簿和合同書、戶口登記簿、勞動積累登記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會議記錄及在選舉、換屆、人員任免、獎懲等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計劃生育、民事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救災撫恤及公益勞動等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資、出國考察、友好往來、經貿洽談等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財務管理中形成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項村規民約;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條 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間:
(一)文書材料於次年三月底前立卷歸檔;
(二)會計文件材料由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後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歸檔;
(三)基本建設文件材料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歸檔;
(四)照片由拍攝者在拍攝、洗印完畢後將有保存價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說明在一個月內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歸檔;
(五)其他門類和載體的文件材料,按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按時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歸檔。
第十條 每個行政村為一個立檔單位,所形成的檔案為一個全宗。全宗名稱由鄉(鎮)和行政村名組成。
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能構成立檔單位的,其檔案可以獨立構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構成立檔單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村檔案分為文書檔案、科學技術檔案(含科學研究檔案、基本建設檔案、設備儀器檔案、產品檔案)、會計檔案、村民檔案等。
各類檔案按下列規定進行整理:
(一)文書檔案先按年度,後按問題分類整理;
(二)科學研究檔案按課題整理,基本建設檔案按工程項目整理,產品、設備儀器檔案按型號整理;
(三)會計檔案先按憑證、報表、賬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後按年度分類整理;
(四)村民檔案以戶為單位,一人一表或一冊,一戶一袋或一盒進行整理;
(五)聲像檔案及獎狀、獎旗、獎盃、獎章按載體形式分別整理。
第十二條 各類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濟南市行政村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村應當配備必需的檔案裝具或庫房,保證檔案的安全。
第十四條 行政村應建立檔案借閱利用制度。借閱利用檔案應當辦理借閱利用手續。未經批准,利用者不得抄錄、複製。
利用者不得塗改、污損檔案和拆卷、抽頁。
第十五條 工農業生產中屬於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藝、新材料,名優特產品生產配方等檔案,應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村應按照濟南市行政村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制定檔案鑑定、銷毀制度。對經鑑定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編制鑑定、銷毀清冊,經鄉(鎮)檔案管理部門批准,由兩名以上人員監銷。
第十七條 行政村收集、整理的檔案,歸行政村所有;村民個人依法繼承或取得的檔案資料,歸個人所有,均受法律保護。
行政村和村民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不得非法買賣。
第十八條 鼓勵村民將個人所有的歷代各種史志、聖旨、詔書、嘉獎令、家史、家(族)譜及國家領導人、著名人物的手跡、手稿、信札、日記、照片等檔案資料,向有關檔案館、室捐贈或寄存。
捐贈或寄存者可優先無償利用其捐贈和寄存的檔案資料。
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村民個人寄存的檔案資料,須經寄存者同意。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村,對執行本辦法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檔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重要或珍貴的檔案資料捐贈給國家或集體的;
(三)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適當的處理;造成檔案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一)損毀、丟失或擅自銷毀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屬於保密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將行政村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歸檔的;
(五)檔案管理人員因管理不善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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