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

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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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濟南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

(2004年9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規範燃放煙花爆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繞城高速公路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和銷售的管理。

  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第四條 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醫院、療養院、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學校教學區;

  (二)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變電站、高壓線、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安全保護範圍內;

  (三)林地、綠地、苗圃;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六)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涼)台、窗口;

  (七)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第六條 在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在前款規定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內,除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不得燃放。

  國家、省、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內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發布公告。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的品種目錄。

  第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必須取得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從國家批准的定點生產企業進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必須從批准的定點批發企業進貨。

  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注有燃放方法和適宜人群。

  第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燃放本市禁止銷售的品種;不得向行人、車輛發射、投擲;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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