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8〕102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做好 2018 年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人員(以下簡稱 2018 年企業退休 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 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 〕22 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 知》(浙人社發〔2011〕146 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8 年企業退休人員基 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 號、浙人社發〔2011〕22 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 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 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 = 基準調節金 +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 繳費年限 × 調節係數。 年,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 480 元,調節係數確定為 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 〕59 號)規定,按「低 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乘以繳 費係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2018 年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 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2018 年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 2017 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 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 2017 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 2018 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 2017 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 2017 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7 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 2017 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 貼)除以 2017 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 〕48 號、浙人社發〔2011 〕22 號、浙人社發〔2011 〕146 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平穩做好 2018 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 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2018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