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委員會關於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的指示

關於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的指示
1957浙財辦字第1262號
1957年3月2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委員會

  (前略)

  (一)關於開放農村自由市場的範圍問題

  為了保障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適當滿足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和繼續穩定市場,今後除對糧食、棉花、油料仍舊實行統購外,對於若干重要工業原料和重要出口物資,也必須採取統一收購的辦法。對於那些品種複雜、生產零星、分散的小土特產,應當堅決地開放自由市場。為此,特作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類 國家統購的農產品:

  糧食:稻穀(包括大米)、小麥(包括麵粉)、大麥、蕎麥、玉米、粟谷、高梁、大豆、蠶豆、豌豆、元麥、番薯干、豇豆、綠豆、赤豆、白扁豆。

  食用植物油料:菜籽、茶籽、棉籽、芝麻。

  棉花。

  這類產品,繼續按照國家的統購辦法執行。

  第二類 國營商業或委託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

  生豬(包括火腿、白肉)、菜牛、黃麻(包括土麻布)、大苧、苧麻、煙葉、蠶繭(包括土絲、絲綿)、茶葉、羊毛、牛皮、各種雜皮、土糖、土紙(紙筋)、桐籽、桕籽、廢金屬(包括廢銅、廢錫、廢鉛、廢鋼、廢鐵、舊油桶)、木材、毛竹(包括子花篾、竹笆條、竹漿)、台衢溫柑橘、生漆、棕片、白芍、白朮、浙貝母、麥冬、元胡、元參、萸肉、玉金、草蓆(包括枕席)、木炭、山棉皮、草籽。

  這類產品,一律由國家指定的經營機構統一收購和統一分配貨源。當地基層手工業社自己生產所必需的原料和當地銷售單位自己零售所必需的貨源,可以在縣人民委員會批准的計劃範圍內,按照國家收購牌價,直接向生產者採購。凡是非國家委託的或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直接收購和經營。

  第三類 自由購銷的農副產品:

  凡不屬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以及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在國家完成採購任務以後,農業社和農民剩餘的產品,都屬於自由購銷的產品。這類產品允許農業社和農民自產自銷,允許各地的公私企業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上自由買賣。

  在自由購銷的產品中,對於下列產品,必須採取掌握收購的辦法。

  毛料、木柴、塘柴、木梗、腸衣、豬鬃、榨菜、筍乾、雞蛋、杭菊、佛手、覆盆子、吳萸、木瓜、大力子、絲瓜絡、桑皮、柿漆、桐鹼、木粉、樟腦粉、樟腦油、松香、山蒼子、栗子、綿羊、藕粉、香菇、生薑、冬筍、大黃魚、小黃魚、帶魚、墨魚、海蜇、蝦皮、蝦米、花生、山核桃、羊油、牛油。

  對於上列產品,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必須掌握一定貨源;掌握貨源的辦法除了通過本身的經營活動,例如儘可能減少經營環節,改進收購方法,與生產單位簽訂預購合同等辦法來保證完成採購任務以外,在各採購單位相互爭購,不能完成採購任務的時候,可以採取分配貨源、組織聯購,劃區採購等辦法。

  在自由購銷的產品中,除了上列農副產品以外的其他農副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廢品,國營公司、供銷合作社除了一部分無法經營或沒有必要經營的,可以不經營以外,應當根據市場的需要,適當經營一部分。

  上列第一類、第二類農副產品,各地人民委員會不要增加或減少品種;第三類農副產品中掌握收購的品種,各專署和各縣(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增加或減少。

  (二)關於農民貿易問題

  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以後,農民貿易將有一定程度的發展。農民貿易的發展,對於促進農業社和農民開展多種經營、擴大社會商品供應量,活躍城鄉市場,彌補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經營之不足,都有很大作用。因此,各地人民委員會必須加強對農民貿易的領導,加強對農業社社員進行經常的思想教育,以便引導農民貿易健康的發展。

  農民貿易的範圍,一般應當限於農業社或農民向就近市場上出售自己生產的小土產;以及完成國家統購或統一收購任務以後多餘的農副產品。

  對於農民貿易應當進行適當的管理:(1)一般的不允許農業社和農民進行商品的販賣;(2)一般的不允許農業社和農民開設店鋪;(3)凡是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的產品,農業社和農民不能從事遠途運銷,不能同非國家委託或批准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直接簽訂合同;(4)農業社兼營的手工業,應當照顧到城鎮專業的手工業,不要使農業社兼營的副業排擠專營手工業。在處理上述問題的時候,應當充分照顧到當地農民的歷史習慣和具體情況,既不能一律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三)關於價格管理問題

  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以後,必須在繼續保持物價穩定的基本方針下,根據有利於發展生產和商品流通,既照顧國家積累,又照顧人民消費的原則,加強市場價格的領導。

  凡屬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在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在國家宣傳統購和統一收購計劃完成以後,農業社和農民出售多餘的產品的時候,市場交易價格可以略高或略低於國家規定的牌價。但是統購商品的價格,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國家的統銷牌價,統一收購的商品價格,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國家的銷售牌價。

  凡屬於自由購銷的商品,一般的都由買賣雙方自由定價。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應當有自己的牌價,市場交易可以有它的市價,牌價與市價可以一致,也可以有差異。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通過自己的經濟活動來影響市場價格,使市場價格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掌握收購的農副產品的牌價與市價,應當力求接近,如果市價脫離牌價較遠,而使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不能完成國家收購計劃的時候,應當在當地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下,採取議價辦法加以適當的管理。其他自由購銷的商品,如果市場發生了人為的哄抬價格的現象,交易價格大大超過了刺激生產限度的時候,也應當採取議價辦法加以適當的管理。如果某些商品一度供過於求,市場交易價格過低,以致影響生產的時候,應當由主管商業單位以正常價格進行收購,以維護農民的正當利益。

  (四)關於農村市場行政管理問題

  加強對農村自由市場的領導和管理,主要是通過經濟方法,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

  凡有一定集散市場的鄉鎮,應當組織市場管理委員會。市場管理委員會是在當地人民委員會領導下的統一管理市場的執行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的市場管理辦法;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保障合法貿易,取締投機違法活動;並負責解決市場上臨時發生的其他問題。鄉鎮市場管理委員會應當吸收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稅務所、銀行以及農業社、手工業社和工商聯的代表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在業務上受縣(市)商業局的指導,其日常工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由國營商業擔任或由供銷合作社擔任。

  代理行棧、交易所和農民貿易市場,對於國家加強農村自由市場的領導、便利物資交流、活躍市場,都有積極作用。在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以後,各地除應對現有的行棧、交易所和農民貿易市場加以整頓和鞏固以外,還可以根據需要,由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按照商品分工有計劃恢復和建立一些行棧,並由工商行政部門恢復一些交易所和農民貿易市場,以利農民貿易。行棧是服務性的企業組織,交易所、農民貿易市場是市場交易的服務組織。行棧、交易所、農民貿易市場都應當做到服務周到、取費低廉,並且要防止強迫買賣。對於各種掮客、居間人等,應當逐步加以整理登記,進行輔導管理。

  各地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公私合營商店、合作小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企業等單位派往各地的採購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嚴格遵守當地的市場管理,嚴禁非法套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並不得抬價搶購其他農副產品。這些採購人員在進行採購活動的時候,凡是在設有行棧、交易所和農民貿易市場的地方,一般地都應該進場交易。凡是沒有行棧、交易所和農民貿易市場的地方,也應當同當地國營商業或供銷合作社取得聯繫,力求協作配合,以免影響市場穩定。

  必須指出:開放國家領導的農村自由市場,關係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關係到廣大人民的經濟生活。因此各地人民委員會必須加強領導,充分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隨時進行檢查,解決工作中發生的各種問題。

  以上指示,望各級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早研究執行。


195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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