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 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8〕47 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深化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 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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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國有企業創造力和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 意見》(國發〔2018〕16 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根據國 家和省經濟發展戰略、企業發展規劃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 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省人 力社保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二)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 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 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 平均工資 3 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當年職 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工資指導線基準線。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原則上以行業 平均水平作為對標標準,無對標標準的,可選取同功能類別或市場競爭性較強的其他企 業進行對標。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省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的非競爭類國 有企業,其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 幅度不得超過省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未達到調控水平的,當年職工 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工資指導線上線。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 相應下降,下降幅度一般應與經濟效益增長時工資總額增長幅度相當,並同時保證當年 職工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 投入產出率優於行業平均水平 30% 以上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國城鎮單位就 業人員平均工資 70% 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可在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 50% 內確定。 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 資產保值增值率低於 90% 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於 3% 。 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 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 和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三)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以經 濟效益指標為核心科學設置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原則上設置 2—3 個,最多不超過 4 個。 競爭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淨利潤(或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等,勞動生 — 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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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率指標主要選取人均利潤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選取人工成本利潤率。 功能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淨利潤)、營業收入等,勞動生產 率指標主要選取人均利潤、人均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主要選取人工成本 利潤率、人事費用率等。 公益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總資產周轉率、營業收入或主營業務工作量、成 本控制率、利潤總額以及由第三方評價的服務滿意率等,勞動生產率指標主要選取人均 營業收入、人均主營業務工作量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主要選取人事費用率、人 工成本利潤率等。 金融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淨利潤(或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等,勞動 生產率指標選取人均利潤,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選取人工成本利潤率;風險成本控 制指標主要選取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槓桿率等。其中, 對於主要以投資管理、政策性業務為主的金融類企業,應以風險控制、成本投入產出為 主要指標。 文化類企業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指標。社會效益指標主要選取 文化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文化企業社會貢獻的指標,包括文化創作生產和服務、社會影響 等;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等,勞動生產率指標主要選取人均利潤、 人均營業收入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主要選取人事費用率、人工成本利潤率等。 二、進一步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全省國有企業均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 總額預算方案由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備案或核准後執行。其中,國資委監管企業報國資委備 案或核准;非國資委監管企業報相應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未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 機構的企業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將備案或核准後的工資總額 預算方案抄送同級人力社保部門。 企業應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規範董事會,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 制。實行核准制的企業,達到上述要求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可轉為實行備 案制。 (五)規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範圍原 則上應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範圍相一致,包括企業本級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 制和所屬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合併報表編制。企業應按照自下 —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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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係或資產管 理關係,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六)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指標基數。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指標由工資 總額預算指標和效益預算指標構成。 已經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為企業上年度經清算的全 部工資總額。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企業,原則上以上年度企業符合國家和省規 定的實發工資總額為初始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其中上年度實發工資總額低於前三年平 均數的,可以前三年實發工資總額平均數為基數,以後年度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清算 確定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新設立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可按照同級同類國 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 經濟效益預算指標基數原則上以經審計確認的上年度財務決算表反映的經濟效益 指標完成值為基數。 (七)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 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企業,承擔國家、省重大戰略任務 的企業,規模引進人才且短期內難以獲得效益的企業,處於籌建期、初創期、戰略調整 期、快速擴張期的企業,存在重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 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在周期內合理調控工資增長(下降)的幅 度。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幅不得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幅,職工平 均工資增長幅度應符合同期省人力社保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八)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 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 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其中,工資 總額預算實行年度管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最多調整一次;實行周期管理的,原則上 最多調整兩次。 (九)加強工資總額預算清算。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 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並將清算情況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由人力社保部門匯總報告同 級政府,並抄送同級稅務部門,作為企業工資總額稅前扣除限額。 三、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十)健全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 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逐級落實預 — 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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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深化內部 分配製度改革,工資分配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崗位的高層次、高技能 人才傾斜,非核心崗位的工資水平應逐步向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接軌。 (十一)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 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四、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十二)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管理體制。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財政、國資監 管、稅務等部門,加強和改進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調控,推進履行出資人職 責機構落實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強化事前引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 (十三)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 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 分配的監督責任。定期將工資收入分配情況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履行出資人 職責機構、企業每年定期將工資分配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十四)加強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財政、國 資監管等部門,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 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未按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違規發 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 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我省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 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部門和政府授權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企業本部及其所出資的 各級獨資、控股的子企業。 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所管理的其他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 企業,依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省和省以下地方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此前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 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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