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
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工作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8〕12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提高我省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進一步增強基金持續保障和抗風險能力,根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開展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工作有 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制度統一、分級管理,在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強化各地基金管理主體責任,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和省級調劑金安全高效使用,推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持續健康運行。

二、主要內容

(一)籌集標準。自 2019 年 1 月起,各地將當期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 1.5% 劃入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工傷保險費收入(科目編碼 1020401)」下增設「工傷保險費繳費收入(科目編碼 102040101)」和「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科目編碼 102040102)」目級科目。各級稅務部門將當期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就地繳入國庫,國庫按 1.5%、98.5% 的比例進行分成;其中,1.5% 反映到「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目級科目,98.5% 反映到「工傷保險費繳費收入」目級科目。

(二)申請條件。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參保範圍、費率政策、認定鑑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等規定,統一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達到以上要求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

1. 上年末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能力不足 6 個月;

2. 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赤字。

(三)調劑比例。符合調劑條件的,省級調劑金調劑比例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實際收支缺口額度的 50%,省級調劑金原則上每年撥付一次。對於連續兩年以上需要調劑的地區,從第二年起,適當降低調劑比例。

(四)調劑程序。

1. 申請。

符合省級調劑金申請條件的,由當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於每年 5 月底前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遞交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工傷保險參保和征繳工作完成情況;
(2)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政策執行及調整情況;
(3)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情況;
(4)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5)申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的數額和測算依據;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 審核。

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提出省級調劑金分配方案,並報省政府審定。

3. 撥付。

省級調劑金分配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下達省級調劑金補助通知,省財政廳按規定開具電子劃款指令或紙質劃款憑證,國庫據此將省級調劑金劃轉至各地核算工傷保險基金的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各地財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下達的省級調劑金補助通知按規定入賬,並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對上年末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能力不足 3 個月且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可酌情預撥一定額度的省級調劑金。

4. 報告。

各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應當在次年 3 月底前,將省級調劑金實際使用情況分別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

(五)監督管理。

1. 省級調劑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2. 各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省級調劑金進行核算和管理,並加強監督。
三、組織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視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工作,按時足額上繳省級調劑金,嚴明財經紀律,確保專款專用。進一步壓實責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和精算,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強化基金監管,提高省級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效率,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切實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