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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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維護軍人軍屬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的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義務兵、士官)和有軍籍的學員。
本條例所稱軍屬,是指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人員和民兵,離退休軍人,按照軍人對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退役軍人事務、民政、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期間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後組織走訪慰問軍屬。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軍人,由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從普通高等學校入伍的,由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
現役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悼念褒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道,弘揚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優待金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基礎,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八條 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應當保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的住房建設,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應當統籌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軍屬醫療保障服務工作。
遠離軍隊定點體系醫院的軍人和隨軍軍屬,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相關費用由批准單位向選擇就醫的定點醫院按照規定結算。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就醫的,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鼓勵軍隊醫療保險制度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為軍人和隨軍軍屬就醫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有效證件可以享受以下優待:
(一)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車站、碼頭、機場等應當設置專門服務窗口;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費遊覽公園、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點;
(四)免費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的式樣由省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做好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
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部隊移防或者軍人工作調動的,隨軍配偶可以隨調。
第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配偶自主就業、自主創業。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配偶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職工,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比例招收錄用隨軍配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隨軍配偶職業培訓,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有困難的隨軍配偶,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 分居兩地的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工作安排方面應當予以照顧。軍人配偶按照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假期,准予報銷交通費,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福利等。
第十五條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等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第十六條 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和培訓,並給予政策扶持和優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給差額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隨調隨遷、就業安置、轉學入學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以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安排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應當採取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量化計算總分,公示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分數,公開考試成績。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試綜合得分排名順序,選擇政府提供的安置崗位。
縣(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等優待。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優惠加分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教育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殘疾軍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並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撫恤、優待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臨時補助。
第二十四條 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受理,優先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害軍人軍屬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理涉及軍人軍屬的糾紛案件。
第二十六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簡化程序,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軍人軍屬申請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予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履行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職責和義務的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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