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浙江省出版總社、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關於嚴禁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複習資料的規定》的意見

浙江省教育委員會 浙江省出版總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關於嚴禁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複習資料的規定》的意見
浙教委普字〔1986〕273號
1986年5月4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浙江省出版總社、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地、縣教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華書店、各有關出版社:

  今年1月17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達了《關於嚴禁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複習資料的規定》。《規定》有利於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減輕學生過重的學業負擔,對於端正辦學思想,維護學校正常教育秩序都有重要的意義。《規定》下達後,得到我省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同時,深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希望各地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發行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

  鑑於歷史的原因,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規定》下達(1月17日)前,按原規定辦理過報批手續、由出版部門或經原省教育廳審定同意的已成書的學生複習資料、練習冊、作業本,允許按原定售價的六至九折繼續發售(書單目錄附後)。銷售單位在征訂、發售此類圖書資料時,要充分尊重訂購者自願,不得強行與教科書搭配。銷售時間截止1986年12月31日。在這以後如繼續擅自出售這類圖書資料的,除沒收書籍、追回非法所得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二、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小學生寒暑假作業編寫、出版問題的通知》精神,浙江教育出版社編印、出版的中小學生暑假作業本,1986年可繼續發行。今後如要再版,仍須經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批准。

  三、凡未履行過報批手續的,無論是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編寫、出版(再版)的這類圖書資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處理,存書全部沒收。

  今年1月17日後,尚未成書的這類圖書資料(包括正在編寫、印刷的)一律停編、停印。如有繼續編、印,並私自銷售,查明情況後,應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四、各級發行部門(包括代銷店)要愛護、關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嚴格把關,凡未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在全國發行的這類圖書資料,一概不征訂、不進貨、不銷售。目前已在中小學使用的這類出版物也應認真進行一次清理,為保護兒童的視力,凡紙張和印刷質量低劣,字體過小的,應在學生中嚴禁使用。

  五、一切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編寫、出版(再版)、印刷、銷售中小學生用的各種名目(內部或公開發行)的複習資料、輔導材料、習題解答、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題等材料。如確實需要,為提高教師教學水平和中小學教學質量,根據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省教育部門組織編寫供教師用的教學參考書、教學參考資料和教學掛圖,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由有關出版部門出版。

  以上意見,自文件到達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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