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刑初121號刑事判決書

黃秀紅與麥躍星、莫煥晶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浙01刑初121號

2018年2月9日於杭州市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刑終82號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浙01刑初12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莫煥晶,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東莞市人,高中文化,住家保姆,戶籍地東莞市,暫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因本案於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曉輝,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曉明,北京東衛(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杭檢刑訴[2017]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於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1月2日組織召開了庭前會議,同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原辯護人擅自退庭,拒絕辯護,本院依法休庭,徵詢莫煥晶意見後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本院於2018年1月26日再次組織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同年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洪閣、鮑常蘭、塗廣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林某1及訴訟代理人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傑、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向陽,被告人莫煥晶及辯護人王曉輝、徐曉明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被告人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被害人朱某1(女,歿年34歲)、林某1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某1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人民幣18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同時,被告人莫煥晶又編造老家買房等虛假理由向被害人朱某1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連同當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餘元錢款。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被告人莫煥晶通過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沙發突然着火」」家裡窗簾突然着火」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凌晨5時許,被告人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被害人朱某1及其子女被害人林某2(男,歿年10歲)、林某3(女,歿年7歲)、林某4(男,歿年4歲)四人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災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被告人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2015年7月,被告人莫煥晶在紹興市越城區徐某1家做保姆期間盜竊雇主家茅台酒兩瓶;2015年1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某家做保姆期間,多次竊取雇主家中戒指、項鍊等進行典當;2016年2月,被告人莫煥晶在上海市李某1家做保姆時,盜竊同住保姆汪某1現金6500元。莫煥晶的上述盜竊行為均被雇主發現,相關財物退還後被辭退。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被害人林某1等人的陳述;證人胡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及辨認筆錄;屍體檢驗鑑定書、法庭科學DNA鑑定書等鑑定意見;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119指揮中心報警記錄、火災撲救情況、火災調查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以及被告人莫煥晶的供述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莫煥晶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無異議,認為莫煥晶應於當日4時50分之前放火,極有可能是為毀滅盜竊罪證而放火;放火後不僅不積極施救,還關閉大門,其放任被害人被困火場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莫煥晶偷盜成性、謊言連篇、以怨報德,主觀惡性深,無悔罪表現;物業、消防存在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應對本案危害後果承擔全部罪責,故請求判處莫煥晶死刑。訴訟代理人當庭出示了一項實驗說明、照片及小區保安楊某1的自書材料,以證明起火後莫煥晶未用榔頭敲擊過次臥衛生間朝洗衣房一側的玻璃進行施救,莫煥晶系從1802室入戶大門離開且關閉大門。

被告人莫煥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但辯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滅火以便向朱某1邀功借錢,不想傷害朱某1和三個孩子,不希望發生如此嚴重的危害後果;其以為書本未被點燃,為了去找更容易燃燒的報紙而將該書本隨手扔在沙發上,並非故意引燃窗簾和沙發;其沒有逃離現場。據此,請求對其公正判決。

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僅是想先放小火再滅火以便向東家邀功借錢;(2)莫煥晶故意點燃書本,但並非故意引燃窗簾、沙發,不希望引發火災和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3)火災發生後,莫煥晶有積極施救行為且未逃離現場;(4)雖然莫煥晶的點火行為是造成火災的主要、關鍵原因,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本次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介入因素;(5)莫煥晶及時退還或退賠部分贓物,主觀上有贖回歸還的意願,故其盜竊財物的主觀惡性較小;(6)莫煥晶歸案後如實供述放火罪行,屬坦白,且還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盜竊部分系自首。綜上,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為證明相關辯護意見,辯護人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說明情況,申請調取首批到場滅火的消防戰士的證言,申請調取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對本次火災的聯合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某1(女,歿年34歲)、林某1夫婦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某1家中的金器、手錶等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餘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藉口向朱某1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煥晶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6萬餘元錢款,包括當晚偷竊朱某1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贓款3.75萬元。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1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家裡突然着火什麼原因」」沙發突然着火」」家裡窗簾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起火原因鑑定」」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某1及其子女林某2(男,歿年10歲)、林某3(女,歿年7歲)、林某4(男,歿年4歲)四人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1802室室內精裝修及家具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鑑定,1802室精裝修、部分構件材料及1802室、1801室、1902室幕牆的損失共計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徐某1家做保姆時,盜竊茅台酒兩瓶;2016年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李某1家做保姆時,盜竊同住保姆汪某1現金6500元。上述盜竊行為被發現後,莫煥晶退還或退賠財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某家做保姆時,多次竊取戒指、項鍊等物品進行典當,在被發覺前贖回歸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出示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證明被告人莫煥晶偷竊被害人朱某1家財物用於賭博,輸光後為繼續籌集賭資決意放火再滅火以邀功借錢等事實的證據

1. 證人江某、楊某2(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員工)的證言及員工資料、微信聊天截圖、派單記錄,證明2016年9月,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介紹莫煥晶到朱某1家做住家保姆,月工資6500元。

2. 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證明莫煥晶做事比較勤快,和家裡人相處較好。案發前,其和朱某1並不知道家中財物有失少。公安民警向其出示的三塊手錶及一些首飾都是其家中的財物。

3. 證人葛某(小區業主)的證言,證明其曾聽朱某1說,她對現在的保姆很滿意,還給保姆加了工資。

4. 證人張某1(浙江輕工聯典當有限公司櫃員)、陳某1(金銀店店主)、文某(華燦珠寶公司業務員)、馬某、占某(鄭州英格拉珠寶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負責人、業務員)的證言和辨認筆錄及當票、贖當憑證、物品清單、單據、質押欠款合同,證明莫煥晶到浙江輕工聯典當有限公司、陳某1的金銀店、華燦珠寶公司和鄭州英格拉珠寶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典當手錶、首飾的時間、種類、金額,以及未被贖回物品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5. 鑑定聘請書、寶格麗商業(上海)有限公司回函、杭州市上城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涉案手鐲5隻、項鍊4條、掛件1隻和手錶3塊的價格合計198733元。

6. 從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的財付通註冊信息及交易記錄,證明2017年3月至同年5月,朱某1通過微信轉賬給莫煥晶11.4萬元。

7. 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3月至6月22日期間,莫煥晶通過其名下尾號8107的建行卡向嚴某名下尾號4146工行卡轉賬共計80餘萬元,每筆金額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莫煥晶名下多張銀行卡案發時存款餘額均不到10元。

8. 證人嚴某的證言,證明其名下尾號4146的工行卡於2016年9月被他人以幫助辦理貸款的名義騙走,並非其本人使用。

9.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2017年6月22日,民警從莫煥晶處扣押華為牌手機一部。

10.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刻錄的光盤及截圖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在對莫煥晶使用的華為牌手機進行電子物證檢驗過程中發現該手機瀏覽https://www.hn8855.com網址的記錄。民警依法使用莫煥晶供述的賬號和密碼登錄該網址,截取了該賬戶充值記錄的網頁並製作成照片和光盤附卷。上述網頁截圖照片顯示,經該網址登錄的網頁名稱為」信譽娛樂城」,使用賬號VV2626登錄該網頁後顯示真實姓名為莫煥晶,賬戶內可用餘額為0.85元,該賬戶於2017年6月3日至22日充入20萬餘元,其中6月21日晚至22日2時累計充值6萬餘元。

11.杭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明從莫煥晶處扣押的華為牌手機存在相關關鍵詞搜索記錄,其中,分別於2017年6月21日11時32分搜索」火機會自燃嗎」,13時12分搜索」失火原因」,於6月22日2時11分搜索」家裡火災賠償嗎」,2時24分搜索」家裡不知道為什麼着火了」,2時27分搜索」打火機自動爆炸」,2時35分搜索」起火原因鑑定」,2時59分搜索」睡到半夜家裡無端着火了」,3時23分搜索」家裡突然着火什麼原因」,3時26分搜索」沙發突然着火」,3時32分搜索」放火要坐牢嗎」,3時44分搜索」家裡窗簾突然着火」,3時49分搜索」家裡電線突然着火了怎麼回事」,3時57分搜索」火容易慢燃嗎」和」火災燃燒快嗎」,3時59分搜索」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4時02分搜索」什麼東西會自燃」,4時04分搜索」打火機自燃原因」,4時08分搜索」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4時18分搜索」火機會自動爆炸嗎」。另於2017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間,搜索」高仿手錶」」積家高仿手錶價格」」高仿積家男表」等關鍵詞。

12.被告人莫煥晶的供述,供認2016年9月,其經上海洋晨家政公司介紹到朱某1家做保姆,與朱某1和三個孩子相處融洽。從2017年3月起,其開始偷朱某1的財物去典當,總共偷過三塊手錶和一些首飾,分別拿到位於惠民路、深藍廣場、萬象城附近和三橋附近的四家當鋪典當,這些財物尚未贖回。最近一次是2017年6月21日晚上,其偷了一塊積家手錶,到深藍廣場的當鋪當了4萬元,得款3.75萬元。因為朱某1很少使用這些物品,尚未發現其偷竊行為。其還網購了一些同款的假首飾、手錶放回原處。2017年3月至5月,其以老家買房為由向朱某1借了11.4萬元。借款連同典當所得都被其用於網絡賭博。其登錄名稱為」信譽」的賭博網站玩百家樂,賭資從其名下的建行卡匯入戶名為嚴小紅的工行賬戶。2017年6月21日晚,其從深藍廣場返回後即開始上網賭博,輸了6萬餘元。而後,其想到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先放火再救火的方式博取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次向她借錢。

(二)證明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危害後果等事實的證據

13. 證人陳某2(小區業主)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4時55分許,其被樓上的聲音吵醒,隨後,其妻子聽到樓上有女子在打電話,說」我家1802室着火了」。

14. 證人李某2、金某、施某、李某3、王某1(均系小區業主)、柴某(王某1家保姆)的證言,證明其等人各自發現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起火的大致時間。

15. 證人楊某1(小區保安)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許,其在小區巡邏時接到消控中心對講機的通知,得知2幢1單元1802室煙感器報警。其立即告知了班長李某4,並乘坐電梯前往18樓。其來到1802室保姆房門口,看到保姆房門開着,煙從房間裡往樓梯口湧出來,保姆(經照片辨認確認系被告人莫煥晶)從房間裡跑了出來,說裡面還有三個小孩。其想進入房間查看,隨手在洗衣房拿了一塊毛巾捂住口鼻往裡走,但煙實在太大而且刺鼻,其被迫退出,和莫煥晶乘電梯到一樓,此時,消防隊員已經趕到,其告訴消防隊員1802室着火且室內還有人。

在案另有公安機關調取的電梯監控視頻,證明6月22日5時08分06秒,一保安拿着兩個手提滅火器在2幢1單元1樓乘坐1號電梯到18樓;5時11分18秒,該保安在2幢1單元18樓乘坐2號電梯到19樓;5時16分06秒,該名保安與被告人莫煥晶一起在2幢1單元17樓乘坐2號電梯到1樓。

16. 證人趙某1(小區保安)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案發後,其在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南面前門維護現場時看到一位中年女子(經照片辨認確認系被告人莫煥晶)從1單元樓上下來,手裡拿着一把榔頭。

17.證人汪某2、葛某、徐某2(均系小區業主)的證言,證明其三人得知藍色錢江公寓有房子着火後就跑到一樓大廳,在大廳里看到了朱某1家的保姆,保姆說朱某1和三個孩子還在房間裡面,徐某2即向樓下的消防隊員反映。朱某1分別於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08分撥打葛某、徐某2的電話,但均未能接通,後葛、徐二人分別於5時30分、6時許回撥朱某1電話,均無人接聽。

18.證人向某(社區主任)的證言,證明其於2017年6月22日5時27分許得知藍色錢江起火,於5時50分許到達現場。6時許,其看到一名穿淡色短袖睡衣和花色短褲的女子站在2幢1單元門外的警戒線內,該女子說女主人和三名小孩還沒有出來,女主人發現起火了,讓她下樓打電話報警求助。

19.證人項某(小區保安)的證言、調取證據清單、照片,證明2017年6月22日19時20分許,項某在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門口西邊的花壇內發現一把榔頭,並將榔頭放到一樓大廳的服務台,後被公安機關調取在案。

20.證人鄭某、張某2、陸某(均系小區業主)的證言,證明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902室、2002室和1801室的損毀情況。

21.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證明其家中客廳位於房間南側,客廳西南位置擺放有幾組沙發,其中實木布藝長沙發靠南側窗戶。南側陽台裝有兩層窗簾,一層紗一層布,窗簾距離沙發一米左右。其去過」乾福會」餐廳及」姍娜娜」足浴店,拿過店裡的一次性打火機使用。2017年6月22日,其在浙二醫院確認死者是其妻子和三個孩子。

22. 杭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明莫煥晶於2017年6月22日5時10分51秒撥打119電話報警,6時12分撥打朱某1電話未接通。

23.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災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1)環境勘驗:起火的1802室房屋建築面積360.52平方米,正大門位於房屋東側,有兩部電梯(3號、4號)和一部樓梯通往該戶正大門,進門左側(南面)依次為書房、客廳(兼餐廳)、主臥,進門右側(北面)依次為廚房、女孩房間、男孩房間,廚房東北面是洗衣房和保姆房,保姆房東側有一個小門,通向保姆電梯間及另一部樓梯。兩部疏散樓梯呈剪刀狀。從建築外牆觀察,2幢1單元南側外牆從18樓至24樓有燒損煙熏痕跡,18樓燒損最為嚴重、外側陽台玻璃完全燒損脫落,19樓陽台玻璃中部燒損脫落,兩側少部分殘留,有明顯煙熏痕跡,20至24樓陽台玻璃煙熏痕跡較為明顯,向上逐漸減輕;2幢1單元北側外牆整體未見明顯燒損破壞痕跡,僅18樓部分窗戶有煙熏痕跡。(2)初步勘驗:對起火建築內部進行勘驗,建築進戶正門完全過火燒損,房間內以東西向走廊為分界線,燒損程度南側重、北側輕。走廊內過火明顯,裝飾木質框架燒損,內部金屬輕鋼龍骨裸露,龍骨受熱向南側彎曲變形,整體南側金屬變色重於北側,整體燒損上重下輕。廚房內部燒損情況,上方柜子、抽油煙機、冰箱上半部分燒損嚴重、下半部分櫥櫃等物品部分煙熏,未見明顯過火痕跡,整體上重下輕。北側通往次臥走道,吊頂燒損炭化嚴重,通道兩側牆紙有明顯燒損煙熏痕跡,整體燒損上重下輕,且由南向北呈現斜向上逐漸減輕痕跡,中間次臥房門上半部分燒損缺失,下半部分保存較好。兩間次臥上半部分煙熏痕跡較為明顯,明火燒損痕跡較少。北側保姆房頂部有煙熏痕跡,房間內未見明顯燒損,整體物品保存較為完整,保姆房門為打開狀態。走廊南側燒損情況,走廊南側三個房間整體過火明顯,房間吊頂、牆體裝飾材料燒損脫落,南側通往陽台玻璃落地窗完全燒損破碎,房間內家具等物品燒損。西側主臥牆面燒損,內部輕鋼龍骨裸露,龍骨金屬變色上重下輕,且向東側彎曲變形,房間吊頂燒損掉落,房間內窗、家具等物品完全燒損炭化,西側迎火面金屬變色和變形情況重於東側。東側書房過火燒損,東側牆體燒損後內側紅磚裸露,牆面整體燒損較為均勻,吊頂燒損脫落,吊頂內部金屬框架裸露,金屬框架靠西側扭曲變形較為明顯,且變色情況西重東輕,櫃體兩側燒損情況東側迎火面較為嚴重、西側背火面燒損較輕,書房木質推門為關閉狀態,推門燒損僅剩貼地部分殘留,殘留部分炭化情況西側重、東側輕。(3)細項勘驗:中間客廳部分,靠北側東西各一組柜子,整體木櫃燒損西側重於東側,櫃內物品向南倒塌,客廳吊頂燒損殘留為石膏板,吊頂四周金屬支架燒損變色情況西重東輕,客廳西側牆面燒損脫落,呈現南重北輕,電視機燒損,殘留金屬部分向東南側傾斜,電視機下方壁爐燒損殘留情況南重北輕,東側牆體燒損僅剩輕鋼龍骨,房間內部擺放物品整體過火炭化明顯。客廳南側玻璃落地窗整體燒損,對南側玻璃殘留物進行勘驗,自客廳西牆向東2.5米至3.17米之間破碎玻璃的煙熏最為嚴重,且此處鋁合金框架熔融最為嚴重,黏貼於地面。南側客廳窗戶共有六扇,左右各兩扇為固定窗,中間兩扇可以移動,通過框架殘留部分測量,客廳窗戶打開寬度約為1.15米。客廳中部靠西南位置發現大量彈簧狀金屬,為沙發燒損殘留,沙發整體燒損,沙發殘留彈簧附近貼地處發現燒損木質地膠板,該處地膠板燒損最為嚴重,地膠板上方有紙質書籍殘骸,書籍炭化明顯。

24.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證明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約150平方米,致四人死亡。經綜合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等情況,確定相關具體情況是:(1)起火時間為6月22日4時55分許,主要依據為:1802室大門外電梯廳煙感探測器5時報警,保姆房門外電梯廳煙感探測器5時02分報警。江邊群眾5時04分50秒撥打119報警時稱,看到陽台上有一團火冒出。根據放火火災的發展規律,推斷起火時間為6月22日4時50分至5時許。(2)起火點位於客廳南部中間偏西位置,主要依據:第一,客廳燒損嚴重,呈現南重北輕,窗戶玻璃全部受熱炸裂,部分鋁合金框架殘留,自客廳西牆向東2.5米至3.17米之間破碎玻璃的煙熏最為嚴重,且此處鋁合金框架熔融最為嚴重,黏貼於地面,說明該處位置起火時間較早;第二,客廳南側窗簾有紗簾和布簾兩層,在落地窗中間部位發現有殘存的紗簾碎片,布簾殘留全部在落地窗兩側,說明紗簾處於攏合狀態,布簾處於開啟狀態,其中殘留在兩側的布簾西側全部炭化,東側有較多完好布簾,說明起火點靠近西側;第三,客廳中部靠西南位置發現大量金屬彈簧,為沙發燒損殘留,沙發殘留彈簧附近貼地處發現燒損木質地膠板,該處地膠板燒損最為嚴重,地膠板上方有紙質書籍殘骸,書籍炭化明顯。(3)起火原因排除電氣線路、煤氣泄漏引發火災;起火點處排除電氣引發的可能之後沒有其它火源,且起火速度快,有明顯的明火引燃特徵,故不能排除人為縱火的可能。

25.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證明中心現場1802室入戶大門門板內側已被燒壞,可見炭化情況;客廳地面可見燃燒殘骸,吊頂過火後部分脫落,於客廳南側靠陽台地面提取三份燃燒殘骸(記為11-13號);書房吊頂過火後脫落,殘留龍骨,書房地面可見燃燒殘骸,共提取六份燃燒殘骸(記為1-6號);主臥吊頂過火後脫落,殘留龍骨,於地面提取三份燃燒殘骸(記為7-9號);次臥一臥室門板上部與門框上部炭化,次臥一北側落地玻璃窗完好,可見煙熏痕跡,吊頂可見煙熏痕跡;次臥二門板上部缺失、炭化,門框上部炭化,門鎖完好,吊頂可見煙熏痕跡,北側落地窗完好,中間小窗開有縫隙,靠窗地面有一部蘋果手機(原物提取,記為」蘋果手機」);廚房牆壁可見煙熏痕跡,吊頂部分脫落,地面散落有雜物與燃燒殘骸,廚房台面部分燒毀,廚房東北角有一門通往洗衣間,門框上部炭化。保姆房內牆壁上部煙熏呈黑色,在保姆房的旅行箱內發現並提取銀行卡5張和存摺6本(原物提取),在桌子的西側抽屜內提取打火機一隻(原物提取,記為」黑色打火機」),在柜子抽屜內提取兩部0PP0手機(原物提取,記為」0PP0手機」和」黑色0PP0手機」)。保姆房東側有門通往1802室保姆電梯間和消防通道,消防通道西側牆上有一火警報警器(棉簽提取擦拭拭子1-4)。在1802室入戶大門東側電梯間東牆上的火警報警器擦拭提取三份拭子,在電梯間南牆上的消火栓內的火警報警器擦拭提取三份拭子。從客廳地面提取紅色水桶1隻、藍色水桶1隻;在客廳南側位於11-13號燃燒殘骸之間區域地面可見書本殘骸。另還對2幢1單元1702室、1902-2402室以及2幢2單元1801室的損耗情況進行勘驗。現場勘驗照片經被告人莫煥晶當庭辨認,確認無疑。

本院依辯護人申請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民警程某出庭說明情況,主要說明沙發彈簧燃燒殘骸、書本燃燒殘骸區與燒毀的客廳南側玻璃門窗相距約60厘米;發現被害人的次臥二衛生間窗戶朝洗衣房一側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跡,該臥室北側可打開的窗戶寬約25厘米、向外平推的寬度約11厘米;從入戶大門經消防樓梯能到達上一層和下一層的保姆房入戶門,從保姆房入戶門經消防樓梯可以到達上一層和下一層的入戶大門,但同層入戶大門和保姆房入戶門不能經消防樓梯到達等內容。

26.物證黑色打火機1隻、水桶2隻、榔頭1把,經當庭出示,莫煥晶確認該黑色打火機就是其點燃書本的打火機。

27.法庭科學DNA鑑定書、口腔拭子採集記錄,證明(1)送檢的黑色打火機帶有」姍娜娜足道」等字樣一側的表面擦拭子、帶有」乾福會精緻餐廳」等字樣一側的表面擦拭子及底部表面擦拭子檢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均為莫煥晶所留,打火機頂部按鈕表面擦拭子檢出混合DNA分型,包含莫煥晶的DNA分型。(2)送檢的榔頭黑色柄部表面擦拭子、紅色柄部表面擦拭子均檢出混合DNA分型。(3)送檢的保姆房外消防通道火警報警器表面1-4號擦拭拭子,大門外側電梯間東牆火警報警器1-3號擦拭拭子,及大門外側消火栓火警報警器表面1-3號擦拭拭子,均未檢出DNA信息。

28.杭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證明送檢檢材1-13號燃燒殘留物中均未檢出汽油、柴油殘留物成分。

29.從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調取的出車證明、院前急救病歷、從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調取的搶救記錄、死亡證明,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10分許,杭州市急救中心接到110指揮中心來電,稱鯤鵬路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有人被困需要救護車,5時11分許調度員與現場報警人155××××(被害人朱某1)聯繫,朱某1稱自己在北面的房間,調度員詢問有幾人被困,但朱某1已沒有應答。調度員立即派出就近急救點救護車趕赴現場,後又增派急救車趕赴現場。四名被困人員從火災現場被救出時,經急救醫生初步診斷,已無生命體徵,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於當日陸續被宣布死亡。

30.杭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明經屍體檢驗、解剖,及依據理化檢驗和病歷資料,死者朱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的體表未見明顯損傷,體內臟器未見破損,屍斑呈櫻紅色,屍表散在炭末附着;鼻腔、口腔、食管、氣管內均檢見炭末沉積,瞼結膜、喉室、心外膜下、雙肺漿膜下、雙腎腎盂粘膜均檢見出血點,雙肺水腫明顯;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分別為19%、20%、60%、31%,綜合分析認為,四人均系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31.杭州市房屋安全鑑定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鑑定報告,證明參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部分樓板底部混凝土大量剝落,鋼筋裸露,評定為危險構件;部分剪力牆混凝土局部脫落,有效截面削弱,評定為危險構件;其餘構件評定為非危險構件。建議對評定為危險及Ⅲ級的構件作加固或托換處理。

32.從杭州綠城海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調取的裝修清單、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被毀壞的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房屋交付時精裝修的基本狀況;該1802室精裝修及1802室、1801室、1902室幕牆的損失共計2519849元,該1802室房屋(除精裝修外)構件材料的損失為57203元,合計損失為2577052元。

33.被告人莫煥晶的供述,供認其決定放火後於4時55分許來到客廳,從茶几的筆盒裡拿了一隻黑色打火機,用打火機點書本,第一次點封皮,沒有點燃,又點了內頁,燒起來一點火花。其以為這本書不易燃燒,想去找更易燃燒的書或報紙來點,就將書本扔在靠陽台一側的沙發上。在其翻找報紙時沙發、窗簾着火了,火勢變得很大。其跑到廚房想拿水滅火,並將打火機扔進保姆房門口一個柜子的抽屜里。隨後,其聽到跳閘聲,朱某1叫其報警,其就去保姆房拿手機,走到保姆房外樓梯處撥打了119電話,對方說已經派人過來了。報完警後,其看到一名保安從樓上走了下來,其向他求助,說裡面還有一個大人和三個小孩,他就用一塊毛巾捂住嘴衝進去,但很快又退出來,說煙很大進不去。其和保安乘坐電梯下到一樓時,消防員已趕到,其說自己是18樓的,但消防員不讓其上樓,其就在一樓大廳等着,後被帶到公安機關。

(三)證明1802室起火後報警、出警、火災撲救情況等事實的證據

34.從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杭州市消防支隊司令部作戰指揮中心調取的案件信息報表、出車命令、119報警記錄及錄音,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4分50秒至6時50分許,119指揮中心共接到40餘通電話報警。其中5時04分50秒一名男子(系證人胡某)報警,稱望江路錢塘江邊有房子着火,通話時長約89秒;5時05分55秒一名女子(系被害人朱某1)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着火了,房間裡都是煙,火大起來了,人出不來,快點過來,通話時長約30秒;5時08分52秒朱某1又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着火了,人還在房間,出不來;5時10分51秒許,一名女子(系被告人莫煥晶)報警,稱藍色錢江着火了,有人員被困,接警員稱已經叫人過來了。119指揮中心接警立案後於5時07分23秒通知第一批消防車,5時07分52秒第一批消防車出動,5時16分53秒到達現場(着火建築樓下),5時54分03秒控制火災,6時48分13秒火災撲滅,共出動消防車輛14輛,參戰人數67人。

35.從杭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調取的110報警記錄及錄音,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4分35秒至6時39分許,110共接到8通報警電話,稱藍色錢江的房子着火。其中5時04分35秒一名女子(系被害人朱某1)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着火了。

36.從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藍色錢江生活服務中心調取的消控記錄、室內緊急情況報警器記錄、消防通道手動火災報警器記錄及監控視頻、截圖照片,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F南感煙探測器報警,5時03分2幢1單元1802室室內緊急情況報警器報警,5時08分藍色錢江公寓2幢消防通道手動火災報警器報警。22日5時07分始,陸續有保安乘坐電梯或者經消防樓梯到達2幢1單元17樓、18樓、19樓等樓層;5時17分始,消防員攜帶滅火裝備陸續乘坐電梯或經樓梯到達2幢1單元17樓、18樓、19樓等樓層,6時02分水帶鋪設至2幢1單元南樓梯口,6時12分水帶充水。

37.由現場消防宣傳員拍攝的火災現場外圍視頻及情況說明,證明近江消防中隊宣傳員持手機在藍色錢江公寓2幢南側樓下間斷性拍攝了火場外圍情況,顯示了2幢1單元1802室南側陽台的火勢情況,其中,5時36分至45分有明火且火勢逐漸增大,5時51分至6時沒有明火、冒濃煙,6時08分有明火、冒濃煙。

38.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許,其在錢塘江上捕魚,看到面朝之江路的一幢大樓約20層的位置冒出濃煙,其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報警時間是5時04分許,不久火就大了起來,濃煙往樓頂竄。

39.證人陳某3、劉某1(小區消控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許,其二人在藍色錢江公寓消控室值班,發現2幢1單元18樓的煙感報警器和18樓戶內緊急情況報警器先後報警,即分別用對講機呼叫巡邏保安前去查看。不久,保安李某4打電話到消控室,說已撥打119電話報警。陳某3將全局手動改為全局自動,並向保安負責人報告着火情況。

40.證人李某4(小區保安)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許,其在藍色錢江4幢固定崗亭值班時聽到消控室呼叫」2幢1單元18層煙感器報警」,在消控室值班的陳某3通知其前去查看,其走出崗亭看到2幢1單元18層的位置冒煙。其就要求門崗的保安報警,並向領導匯報。後其和保安班長王某2及另兩名保安趕至2幢1單元16樓連接水帶,打開消防樓梯防火門沖水,過了一二分鐘,消防隊員趕到。

41.證人王某2(小區保安)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許,其接到其他保安的電話,得知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樓冒濃煙可能着火了。其趕到2幢1單元時,保安李某4已經到了,其與李某4從2幢1單元的消防樓梯來到18樓,當時消防通道的防火門雖然可以打開,但煙太大進不去。隨後又來了保安李某5、李某6和徐某3,李某5被安排去疏散其他住戶,其和李某4、李某6、徐某3四人撤到16樓,打開消火栓接好水管,消火栓能出水。接好消火栓後不久消防官兵也趕到了,其四人配合消防官兵滅火。

42.證人何某(小區保安)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早上,其接到對講機的指令,要求到2幢1單元1802室查看。其來到1802室電梯廳,看到全是濃煙,1802室正門關閉。

43.證人管某、汪某3、齊某、李某5(均系小區保安)的證言,證明其四人當時都在藍色錢江小區上崗,得知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着火後,按照要求前往現場查看,後管某負責指揮消防車進入小區,齊某帶領五六名消防隊員乘坐電梯到達2幢1單元17樓,之後其四人負責現場警戒和疏散其他住戶。

44.證人趙某1(小區保安)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7分許,其在家中睡覺時接到了消控員陳某3的電話,得知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着火了,即詢問陳某3有無啟動相應的設施設備,包括增壓水泵、消防廣播和排煙風機等設施設備,陳某3表示已經啟動了。其趕到現場時看到警車和消防車已經到達,1802室冒濃煙並有明火。

45.證人張某3(小區保安)的證言,證明在消防員滅火期間,一男子來到1802室並說室內可能有被困人員,讓消防隊員去找。當時消防隊員說還有一個房間正在勘查,其他房間已經確認沒人。後來,一個消防隊員出來告知房間裡發現四名被困人員,隨後消防隊員用床單將四名被困人員抬到樓下送上了急救車。

46.證人汪某4(物業服務公司副經理)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10分許,其接到保安班長王某2的電話,得知藍色錢江公寓2幢18樓着火了,其讓他馬上報警,自己則打電話通知工程部員工魏某打開泵房,查看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47.證人魏某(物業服務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10多分,物業汪經理電話告知其2幢1單元18樓着火了,要求其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行。其先到物業工程部拿鑰匙,約於5時30多分到達消防泵房,發現消防泵還沒啟動,即告知汪經理,後汪經理讓消控人員遠程啟動消防泵,消防泵啟動時間為5時40分許。

48.本院依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人吳某、黃某(消防戰士)的證言,證明其等近江中隊首批六名消防戰士於5時17分許攜帶裝備進入起火建築,在一樓電梯門口時,一名保安帶着一名女子也想坐電梯上樓,因該女子未表明她是起火的1802室保姆,被阻擋在電梯外。六名消防戰士在保安帶領下乘坐電梯到17樓,因指揮中心指令明確室內有人,立即利用室內消火栓接上水帶組織內攻。黃某和班長從開啟的保姆房進入內攻,因火場濃煙大、可視度差,看不清現場環境,班長沿牆摸索弓腰前行,黃某在班長側後方持水槍滅火掩護,二人先沿牆在保姆房及保姆房的衛生間搜索,未找到被困人員,後沿洗衣房通道搜索至廚房處,發現有較大明火,黃某持水槍滅火,為搜救創造條件,班長繼續喊叫、搜索。內攻開始時水槍壓力正常,射程可達十米遠,內攻推進至廚房處時,黃某發現水壓開始下降,班長立即向指揮員吳某匯報,吳某三次聯繫物業人員要求給室內消火栓加壓,物業人員反饋已經加壓,其間,消防戰士還按下17樓室內消火栓遠程啟動按鈕,但水壓持續下降,水槍射程只有一米左右,已經無法滿足滅火需要,黃某等2名戰士將水槍陣地轉移至保姆房與洗衣房門口,近江中隊內攻持續20分鐘左右,後由趕來增援的湖濱中隊接手。

49.證人宋某(消防戰士)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9分許,其隨湖濱中隊趕赴藍色錢江小區,於26分許到達。其帶領三名消防戰士組成內攻組來到1802室,接過指揮權開展內攻。由於水壓不夠,利用沿樓梯鋪設的水帶再出水槍滅火,從保姆房往室內強攻,先將1802室大門處的火滅掉,將正門打開,另一組消防戰士從正門進入負責滅客廳的火,後又到主臥滅火。其這組人員則到北側兩間臥室滅火,先滅了過道的明火,進入未着火的西側房間搜尋,未發現人員;再滅掉東側房間房門上部的明火,打開房門進入,房間裡煙霧很大,其搜索到床邊時發現四名被困人員遂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同時命令其他消防隊員對四名被困人員進行心肺復甦。之後將該四名被困人員抬出到電梯前室,後又經消防樓梯抬至一樓,送上救護車。該四名被困人員被發現時已經沒有呼吸。

50.證人趙某2(消防戰士)的證言,證明其於5時30分許隨湖濱中隊到達藍色錢江小區,鋪完水帶後返回消防車待命,約6時40分許,其接到去現場替換隊員的指令。其到達18樓火災現場時,看到1802室大門已經被打開,但還有餘火,煙很大、溫度很高。其持水槍滅火時,聽到隊長說房間裡有人,讓其協助轉移被困人員。其進入房間時,看到床邊靠窗戶的地上躺着一大三小四名被困人員,他們已經沒有生命反應。

51.證人朱某2(朱某1之兄)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6時許,其接到親友電話,得知妹妹朱某1家裡着火後立即趕了過去,在藍色錢江2幢1單元的單元門口被保安攔下。後其看到朱某1家的保姆,保姆說朱某1在樓上。隨後,其不顧保安勸阻,設法來到朱某1家門口,看到消防戰士正在房間內滅火。其問現場的消防戰士家裡有沒有人,戰士說沒有看到人、臥室還未搜尋過。隨後,消防戰士在臥室發現了朱某1及三個孩子。

52.證人戴某、陳某4、韓某、董某(120急救車醫生)的證言,證明2017年6月22日上午,其四人隨同120急救車在藍色錢江公寓接了從火場救出的四名被困人員,經初步檢查,該四名人員面部、四肢均被熏黑,已無生命體徵,即在急救車上對他們實施心肺復甦並送至浙二醫院。

53.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災撲救情況,證明2017年6月22日5時04分50秒,杭州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望江路和之江路交叉口附近發生火災;5時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報警,稱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着火;5時06分23秒接到路人報警,稱綠城尊藍錢江豪華精選酒店着火。119指揮中心經綜合判定,確認火災地址,於5時07分23秒起先後調派5個中隊前往處置。轄區近江中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鯤鵬路正門,保安上車帶路從綠城尊藍錢江豪華精選酒店大門進入。消防車遇阻後,6名消防員下車,通過破拆鐵門鎖,進入着火建築底部,消防車掉頭從聞潮路大門進入。5時17分,6名消防員攜帶滅火救援裝備進入着火建築,乘坐電梯前往17樓設置進攻起點,利用室內消火栓出水槍至18樓,從開啟的保姆房內攻滅火和搜救人員。支隊全勤指揮部和增援中隊相繼到場後,一直按照有人員被困的情況開展人員搜救和疏散工作,先後在其他樓層搜尋疏散7人;同時,在16樓設置進攻起點,在1802室入戶門出水槍防止火勢蔓延。此時,正門處於關閉狀態。5時40分,由於室內消火栓壓力不足,無法對火勢進行有效打擊,內攻推進困難。在啟動消火栓泵和消防車給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加壓後,水壓均無明顯變化。隨後,指揮員下令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6時08分許,因煙氣集聚、溫度升高,造成屋內回燃。6時15分許,消防員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至18樓出水才逐漸壓制火勢。7時許,消防員發現4名被困人員,立即展開生命體徵檢查並進行心肺復甦,並報告指揮部要求醫護人員和擔架上樓。7時05分,消防員將被困人員轉移至電梯前室,陸續將人員轉移至樓下移交醫護人員。

54.辯護人出示的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小區」6.22」放火案件消防調查報告及所附資料,證明省市消防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此次火災進行綜合調查,認為:(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設計符合規範要求,5時07分火災確認後,應急廣播、消防電源、消防電梯、防排煙設施等動作顯示正常;(2)滅火救援符合規程,第一時間調集力量趕赴現場處置,救援過程中,始終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先控制、後消滅」的戰術原則和」以固為主、固移結合」的戰術方法,組織力量對1802室開展強攻搜救;(3)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消防車道被綠化覆蓋,影響消防車輛通行、停放,火災發生時,水泵房的消火栓控制開關未處於自動狀態等;(4)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5時07分確認火警後未及時啟動消火栓泵,5時40分消火栓壓力不足,現場消防員按下消火栓按鈕後,消火栓泵仍未及時啟動,5時44分,消控室值班人員接到物業負責人通知後遠程啟動了消火栓泵等;(5)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5時44分消火栓泵啟動後,供水管網壓力沒有上升,無法滿足滅火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閥門鏽死,消防車無法通過接合器向大樓管網供水,僅依靠屋頂水箱,無法滿足長時間持續供水滅火需要,小區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給滅火救援行動帶來了影響。 本院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救援專家、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原副總隊長、高級工程師伍和員和浙江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浙江盈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某2出庭回答了合議庭及訴訟各方就有關消防專門性問題所作提問,對消防滅火」救人第一、科學施救」指導思想和」以固為主、固移結合」滅火方式的具體內容、舉高消防車的使用方式、屋內起火狀態下如何破門內攻、消防水帶鋪設方式及一般耗時、火災現場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的生成集聚過程及致命濃度、消防員能否直接穿過明火區實施救援、消火栓泵控制開關平時可否處於手動狀態、高層建築屋頂水箱容量大小、消防設施供水結構及水壓不足的原因、水泵接合器作用等問題當庭進行了說明。消防專家認為,火災發生後6至8分鐘,火場煙霧一氧化碳濃度一般可達到4%,而一氧化碳濃度為1%時即可致人中毒死亡,火場被困人員如果不能在6至8分鐘內撤離,即有生命危險。

(四)證明被告人莫煥晶因賭博身負高額債務,為避債到紹興、上海等地做保姆,其間竊取雇主家財物的證據

55.證人麥某1(莫煥晶同學)的證言,證明其和莫煥晶於2013年開始一起賭博,輸了很多錢,還借了高利貸。2015年初,其和莫煥晶因為欠高利貸無法在老家生活,一起到上海、浙江省紹興市等地做保姆。2017年春節,莫煥晶聯繫其,說她現在杭州做保姆,老闆娘對她很好。

56.證人麥某2、陳某5、莫某1、莫某2(莫煥晶親友)的證言,證明莫煥晶因賭博欠錢而到外地打工,案發前在杭州做保姆。

57.被害人徐某1、周某的陳述,證明莫煥晶在其家中做保姆期間,盜竊家中財物的種類、數量,被發現後莫煥晶將財物退回,後被辭退。

58.被害人汪某1的陳述,證明其與莫煥晶同在李某1家做保姆期間,莫煥晶偷了其6500元現金。被發現後,莫煥晶退還給其。在案另有證人李某1的證言印證上述內容。

59.證人王某3(上海真宇典當行經理)的證言及當票,證明2015年12月11日至21日,廣東東莞籍女子莫煥晶到上海真宇典當行當過五次物品,當了花式手鍊、掛件、寶石戒指等六件首飾,都是當天贖回,典當物品時莫煥晶出示了身份證。

60.民事判決書及關於莫煥晶有關案件情況的說明,證明截至2017年6月底,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莫煥晶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訴訟及執行案件共有17件,均為民間借貸案件,總標的為80餘萬元。

61.被告人莫煥晶的供述,對上述盜竊事實供認不諱,並供認偷盜財物也是為了賭博。

(五)證明本案事實的其他證據

62.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莫煥晶系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

63.戶籍證明等身份材料,證明被告人莫煥晶的基本身份情況,被害人朱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無疑,證據間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評析如下: (1)關於放火時間。訴訟代理人提出,因起火單元902室住戶王某1稱其於4時50分被吵醒,起床後走到陽台處看到帶明火的條狀物從樓上掉下,故被告人莫煥晶放火時間早於當日4時50分。經查,證人王某1的證言並未明確帶明火條狀物掉下的時間,而王某1家的住家保姆柴某的證言證明其於5時09分許聽到樓上掉下東西的聲響,並告知王某1起火了,故王某1的證言只能證明發現火災的大致時間,莫煥晶關於4時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與公安消防部門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認定的起火時間相符,本院予以採信。

(2)關於犯罪動機和目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莫煥晶放火後從1802室入戶大門離開並故意將門關閉,極有可能係為毀滅盜竊罪證而放火,且還有故意殺人之嫌。經查,訴訟代理人出示的證人楊某1的自書材料與電梯監控視頻顯示的楊某1和莫煥晶乘坐電梯的路線、剪刀形消防樓梯的狀況及楊某1在偵查階段所作證言均不相符,該自書材料不實,不予採信,故現場電梯監控視頻及相關證人證言不能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殺人、毀滅盜竊罪證的動機和目的。

(3)關於被告人莫煥晶所提書本點着後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簾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前被告人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鑑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着火了」」沙發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簾突然着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簾被迅速引燃。故被告人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在起火後報警、積極施救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某1及其他群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與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跡的情況不符,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5)關於辯護人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被告人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群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着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雇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鮑一鵬

審 判 員  劉宏水

人民陪審員  王笑峻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曹 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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