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26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民初1126號

2019年5月21日

公益訴訟起訴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866號。

法定代表人:陳海鷹,檢察長。

出庭檢察人員:李森紅,副檢察長。

出庭檢察人員:周姝,檢察員。

出庭檢察人員:連宏星,檢察員。

被告:李青翰,男,2000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縣,現住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被告:吳定濤,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現住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二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金鋼紅,杭州市蕭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公益訴訟起訴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因被告李青翰、吳定濤侵害英雄烈士榮譽權,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於2019年4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於201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李森紅副檢察長、周姝、連宏星檢察員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李青翰、吳定濤及經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並經被告李青翰、吳定濤同意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金鋼紅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稱:蕭山烈士陵園系蕭山區委、區政府為紀念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犧牲的蕭山籍烈士和外地籍在蕭山犧牲的烈士而修建,陵園內英名錄碑坊鐫刻了246名烈士的英名,紀念館內陳列和展示了246名烈士的生平事跡和遺物實物,是蕭山區重要的「褒揚烈士、教育後人」的公共場所,是市區二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2018年12月30日晚,李青翰、吳定濤二人在蕭山烈士陵園身着仿納粹德軍制服拍照,事後,李青翰將照片發布在其QQ空間,被群內多人閱見並轉發擴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李青翰手機內照片截圖、新浪微博頁面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蕭山烈士陵園有關情況說明、社會組織、各界群眾對李青翰等人詆毀褻瀆英烈行為予以譴責的證明等證據證實。二被告身着仿納粹德軍制服在蕭山烈士陵園拍照,該行為系對蕭山烈士陵園所屬246名烈士革命精神的詆毀和褻瀆,且被告將照片發布並擴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之規定,二被告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侵害蕭山烈士陵園246名烈士的榮譽。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體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侵害其榮譽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二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綜上,為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庭審中,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當庭明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李青翰、吳定濤共同答辯稱:對於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所述的李青翰、吳定濤二人在蕭山烈士陵園穿着仿納粹德軍制服進行拍照,事後,李青翰將照片發布在其QQ空間,被群內多人閱見並轉發擴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事實,均沒有異議。2018年12月30日正值下雪,在下班之後,經人提議,二被告與其餘三同事相約去北幹山爬山、玩雪、拍照,因為下雪封山,二被告一行五人只能在北幹山山腳下玩雪、拍照。二被告在出門時認為穿軍裝拍照帥氣、好看,故換上了宿舍里李青翰現有的二套軍服(因李青翰個人興趣愛好,平時喜歡一些軍用物品,自認為德國軍服最帥,之前訂做收藏之用)。二被告原先打算去江寺公園拍照,出門後經一同事提議而臨時改去北幹山。二被告不論是拍照地點的選擇或是服裝的穿着,都不是特意安排的,二被告認為穿軍服帥氣,想在雪天拍照,留個紀念。由於二被告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思想單純,才做出了錯誤的行為,沒想過自己的一個不經意的行為會有如此嚴重的社會後果。李青翰將穿着德國軍服在烈士陵園拍的照片上傳至其QQ空間,也純粹是為了在自己的QQ好友中炫耀自己穿軍服的帥氣。至於後來在微博里被擴散、傳播,也是李青翰不想看到的,在其知曉照片被擴散後,李青翰也立即刪除了照片。事發後,二被告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性質的嚴重性,認識到行為違法,並承認自己的錯誤,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二被告因此行為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綜上,李青翰、吳定濤均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對蕭山烈士陵園所屬246名烈士精神造成了詆毀與褻瀆,侵犯了烈士的榮譽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此二被告深深對英勇犧牲的烈士們和烈士的後代們以及全社會道聲:對不起!同時二被告由於自己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無知,才造成了這樣嚴重的後果,懇請英烈親屬及社會公眾給予諒解,二被告同意起訴書上所列的訴訟請求,願意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被告將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做到懂法、守法,接受愛國主義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檢察日報公告;2.蕭山烈士陵園二位烈士近親屬出具的書面聲明;3.烈士證明書與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

該組證據欲證明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程序,有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二組證據:1.被告李青翰身份證明;2.被告吳定濤身份證明。

該組證據欲證明二被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第三組證據:1.蕭山區烈士陵園管理所於2019年1月4日出具的《蕭山烈士陵園基本情況說明》;2.蕭山烈士陵園照片打印件四頁。

該組證據欲證明蕭山烈士陵園是蕭山區委、區政府為紀念各時期蕭山籍和外地籍在蕭山犧牲的烈士而修建,是市區二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英名錄碑鐫刻246名烈士的英名,246名烈士的英雄事跡和精神已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可。

第四組證據:1.公安機關對李青翰所作的訊問及詢問筆錄;2.公安機關對吳定濤所作的詢問筆錄;3.公安機關對向亞、陸閣、段佳豪所作的詢問筆錄;4.李青翰手機內照片截圖打印件;5.李青翰QQ頁面截圖打印件;6.公安機關對李青翰手機的扣留清單、公安機關電子證據檢查記錄;7.新浪微博用戶「上帝之鷹_5zn」頁面截圖打印件;8.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組證據欲證明2018年12月30日晚,李青翰將納粹軍服提供給吳定濤實際穿着並在蕭山烈士陵園拍照。後李青翰將照片發布在有成員1940人的QQ空間上,被多人閱見並轉發擴散。

第五組證據:1.杭州新希望公益服務中心出具的《關於嚴懲對蕭山烈士陵園褻瀆事件的倡議書》;施澤華、姚進、楊炯、俞益鋒、王小兵、周凌飛六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2.公安機關出具的該事件引發關注的證明。

該組證據欲證明李青翰發布的損害烈士榮譽的照片被社會廣泛知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烈士榮譽受損的後果以及受侵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尚未得到恢復。

經質證,被告李青翰、吳定濤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均依法予以確認。

被告李青翰、吳定濤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根據認定的證據及各方陳述,查明事實如下:

蕭山烈士陵園系杭州市蕭山區委、區政府為紀念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犧牲的蕭山籍烈士和外地籍在蕭山犧牲的烈士而修建,是杭州市和蕭山區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陵園內英名錄碑鐫刻了246名烈士的英名,紀念館內陳列和展示了246名烈士的生平事跡和遺物、實物。

被告李青翰、吳定濤二人系理髮店同事。2018年12月30日晚10時許,二人下班後回到蕭山區城廂街道某小區住處,與另三名同事相約玩雪拍照。吳定濤身着由李青翰提供的仿納粹軍服,與李青翰一行前往位於北幹山的蕭山烈士陵園。在烈士陵園廣場山門前,被告李青翰、吳定濤用手機拍攝了大量照片。李青翰還拍攝了軍服袖子、帽子等細節照片。當晚11時許,李青翰將其中一張用圖案擋住頭部的合影照,與另二張袖子和帽子的細節照,發布於其賬號為58×××95,暱稱為「功課做好了嗎?」,好友數為1940人的QQ空間,並配文「凍死足矣?」。稍後,李青翰又將以「蕭山烈士陵園」字樣為背景的單人照,發布在評論欄中。之後上述照片被人截屏發送給微博用戶「上帝之鷹_5zn」。「上帝之鷹_5zn」在其個人微博上發布並予以譴責。上述照片遂被不斷轉發擴散,引發廣大網民熱議。涉「蕭山烈士陵園自拍」相關內容被各大新聞網站予以轉載,短時間內即達36800餘條。網民紛紛表示被告李青翰、吳定濤的行為褻瀆烈士,應受到相應懲罰,並向英雄烈士親屬及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8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許,李青翰在QQ群中得知其發布的照片被他人截屏發到網絡,便從QQ空間刪除了前述照片,並將QQ暱稱改為「海因茨」。李青翰將其本人與吳定濤身穿仿納粹軍服的合照從手機中刪除,另將涉案軍服、納粹標誌等物品丟棄至小區垃圾堆。

2018年12月31日晚,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城廂派出所即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蕭山烈士陵園採用穿納粹軍服自拍的方式尋釁滋事」為由,對該事件進行調查。2019年1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李青翰、吳定濤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處罰(已執行完畢)。

2019年1月10日,蕭山烈士陵園的部分烈士親屬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具書面聲明,表示李青翰、吳定濤的行為嚴重褻瀆、侮辱烈士,侵害了烈士的榮譽,但不提起民事訴訟,希望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李青翰、吳定濤的侵權責任。

2019年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布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無烈士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另查明,李青翰自述其系軍事迷,定製並收藏了前述仿納粹軍服。

庭審中,被告李青翰、吳定濤對其違法行為表示悔過並道歉。

本院認為:英雄烈士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作出了不朽的貢獻。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榮譽神聖不可侵犯。

被告李青翰、吳定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園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具有一般公民的認知和覺悟,應當知道身着仿製的納粹軍服,在莊重肅穆的烈士安息之地肆意擺拍的行為,會侵害英雄烈士的榮譽權。特別是李青翰還自述具有一定的軍事歷史知識並熟練掌握各項互聯網工具,對網絡傳播的開放性、擴散性、交互性等特點有充分了解,更應預見上述照片發布於網絡後,可能會迅速擴散、傳播,其損害範圍、損害後果及社會負面影響更甚,但被告李青翰出於個人炫耀之目的,將照片發布於QQ空間,致使在網絡空間內快速擴散,短期內轉載量就高達三萬餘條,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二被告輕視英雄先烈,無視公眾感情,蔑視法律尊嚴,主觀過錯明顯。其行為侮辱和褻瀆了英雄烈士的榮譽,傷害了烈士親屬及社會公眾的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評價秩序,後果嚴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二被告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思想單純」為由進行辯解,否認其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英烈不容玷污,誰傷害了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鑑於英雄烈士近親屬未提起民事訴訟,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於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青翰、吳定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布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費用由李青翰、吳定濤承擔。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李青翰、吳定濤負擔。被告李青翰、吳定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份、副本二份,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 米

審 判 員 張巧薇

審 判 員 餘江中

人民陪審員 王笑峻

人民陪審員 魏衛理

人民陪審員 盛蘭英

人民陪審員 黃 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琳

書 記 員 陳凱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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