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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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
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
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
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
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
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
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管
理水平。
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
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
術規範。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縣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
位基準服務系統。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
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
第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測
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所需的費用,
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誌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測量標誌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保管協議,並
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
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
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
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
項目:
- 建立和複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
空間定位網;
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基礎地理信息遙
感資料,製作影像圖;
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
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組織實施海域地形測量和陸域省重點水域水下地
形測量;
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
服務平台;
(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
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複測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
料,製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
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
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七)建立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平台;
(八)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九)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市縣統籌、陸海統籌、城鄉統籌的原則,加強對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的統籌協調,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區域基礎測繪公共服務能力均
衡發展。
對基礎航空攝影、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獲取和影像圖製作、測制和更新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等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統籌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分
工進行測繪。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
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地理國情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實施發展戰略、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工作
中,應當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測繪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
繪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應急測繪保障裝備,加強應急測繪數據資源儲備,提高應
急測繪保障能力。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
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
質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作業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核發、註冊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多項測繪中介服務的,鼓勵實行綜合測繪,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一併進行測繪。
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綜合
測繪成果,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
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標,應當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綜合評估時技術
部分的權重不得低於商務部分的權重。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不實行招標投標的,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額不得超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並不
得再次分包。
綜合測繪項目不得分包。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通過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合同或者委託書。測繪約定報酬十萬元以下的,可以
在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報送。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內,按照規定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基礎測繪成果副本。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可以選擇網上匯交。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
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台提供匯交入口。
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實行無償匯交。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及時向社會公
布全省測繪成果目錄。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銷毀等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
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管理相應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
定。
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後,應當按照規定
及時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
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基礎測繪成果交付使用前應當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測繪
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並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
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採集、存儲、處理、應用和網絡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
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
安全,並對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依法報經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
案。
第二十七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
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確保國家安全。
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後方可使用。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
和省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和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務和應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的領導、協調,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
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應當採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信息
數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
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批准立項、安排項目預算前,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
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政務服務網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
供地理信息服務。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可以將合法擁有的地理信
息資源參與交換和共享。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地理信息資源應用,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
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促進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裝備推廣、地理信息資源獲取、
地理信息成果應用等方面的軍民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設中,應當加大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推廣應用,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採購方式,採購首台(套)產品(包括裝備、系統、軟件),實施首台(套)產品示範應用項目,
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鼓勵、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激勵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
業集群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原則,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支持地理信
息產業創新發展。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展示、登載主要表現地在該區域內地圖的
受理和審核工作。
主要表現地在本省範圍內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含教材、教學資料、教學用品中的地圖),應當經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圖送審僅需提交地圖審核申請表和
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一)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利用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產
品進行生產、出口的;
(三)利用經審核批准的地圖進行展示、登載、出版等,且未對地圖含有的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
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的。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定期對地圖內容進行自查,加強對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保存相關記錄,每間隔六個月將地圖數據庫變化情況
按照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地圖表示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根據地圖載負量標載國家機關和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及設施,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教育、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
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版圖知識列入中小學校課程和教材。中小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
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
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分包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收取標載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
法所得,可以並處標載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
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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