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
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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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溫瑞塘河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保護溫瑞塘河歷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溫瑞塘河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溫瑞塘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溫瑞塘河保護區,包括溫瑞塘河骨幹河道水域、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建成區範圍內溫瑞塘河其他河道水域和骨幹河道沿岸每側一般不少於五十米、重要河道沿岸每側一般不少於十五米、一般河道沿岸每側一般不少於八米的陸地,具體範圍由溫州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溫瑞塘河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溫瑞塘河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應當納入溫州市和相關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溫瑞塘河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條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行使溫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溫瑞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以及其他有關職權。
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區域的溫瑞塘河規劃實施和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市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漁業、港航、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以及溫瑞塘河流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溫瑞塘河的義務,並有勸阻、制止或者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溫瑞塘河保護意識,倡導溫瑞塘河生態文明,並對在溫瑞塘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溫州市、瑞安市人民政府設立溫瑞塘河保護和建設專項資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溫瑞塘河保護和建設依法投資和捐贈。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溫瑞塘河保護規劃是溫瑞塘河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
第八條 編制溫瑞塘河保護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溫州市和瑞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相協調;
(二)妥善處理生態保護、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突出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特色;
(三)保護文化遺產,傳承、創新溫瑞塘河歷史文化。
第九條 溫瑞塘河保護規劃由溫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市政、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溫瑞塘河保護區統一編制,具體組織工作由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負責。
溫州市人民政府在通過溫瑞塘河保護規劃前,應當將規劃草案提請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在通過後將規劃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市政、水利、規劃等部門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編制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市政、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等部門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溫瑞塘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溫州市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資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建成區範圍內,根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確定建設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建設完成並投入運營。
第十二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內,未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不得新建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的建設項目。
已有的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的建設項目,在納管排放水污染物前應當配套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排放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內的住宅等建設項目,其生活污水應當根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納管排放;在納管排放水污染物前應當配套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位於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的,其生活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建設或者改建完成。
第十四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內的道路、綠化、管網、泵站、照明等市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政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或者約定時間內與管理單位辦理交接。不符合工程質量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在整改合格後辦理交接。
第十五條 溫瑞塘河流域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內應當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並保證生活垃圾的及時清運和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
工業、危險廢物的堆放、運輸和處置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符合溫瑞塘河保護規劃,並充分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沿河生態公園應當滿足居民休閒、健身、娛樂、旅遊等需求。
第十七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溫瑞塘河保護規劃要求改建或者拆除。
根據前款規定改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造成相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溫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的文物古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古樹名木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保護。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沿岸的鄉土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和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九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未列入文物保護而具有人文歷史價值的傳統民居、古橋梁、古塔、古亭、古井、古埠頭、石雕石刻、宗祠、宗教建築等,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市或者區(市)保護名錄並予以公示,嚴格保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
第二十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的道路、綠化、涵洞、水閘、橋梁、堤岸、駁坎、欄杆等市政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
第二十一條 溫瑞塘河流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依法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
溫瑞塘河流域內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二條 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溫瑞塘河保護規劃以及水質保護要求,確定溫瑞塘河流域內畜禽、水產網箱養殖的禁養或者限養區域,合理確定畜禽、水產網箱養殖的方式、容量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對已有的不符合溫瑞塘河保護規劃以及水質保護要求的畜禽養殖場和水產網箱,應當限期改造、搬遷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溫瑞塘河流域農業生產應當推廣使用有機肥,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發展生態農業,控制污染物流入溫瑞塘河。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農業發展的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河道應當定期組織疏浚。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斷面或者蓄水容積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因淤積導致河道水位小於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積物污染嚴重,影響水體自淨能力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淤疏浚的。
第二十五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河道應當採用適宜的生態修復技術,充分利用河道生物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六條 溫瑞塘河流域實施綜合調水,保持河道水體總量相對平穩,促進水質改善。
第二十七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建設建(構)築物;
(二)向河道排放、傾倒建築泥漿;
(三)向水體或者在岸坡傾倒、拋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體或者在岸坡排放、傾倒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便;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圍、遮掩或者圍墾水域;
(六)設置、建設、種植妨礙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礙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採石;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圍護等措施,保證施工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九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河道上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的河岸保潔實行責任區制度。溫瑞塘河沿岸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做好其責任區內的河岸保潔工作。
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內河道水面和單位責任區外河岸的保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單位。
鼓勵溫瑞塘河沿岸的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義務護河工作。義務護河的經費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建立溫瑞塘河保護管理信息公開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對溫瑞塘河保護和建設專項資金以及捐贈款項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溫瑞塘河保護規劃實施進展情況、河道水質狀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予以公開。
第三十二條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等。舉報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溫州市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辦理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規劃、市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漁業、港航、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溫瑞塘河保護規劃的行為不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溫瑞塘河保護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其他事項的,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規定期限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查處期限,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河道排放、傾倒建築泥漿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向水體或者在岸坡排放、傾倒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便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溫瑞塘河保護區範圍外溫瑞塘河河岸的保護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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