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
《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文物局代章)
2024年4月26日
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編輯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發〔2024〕8號)精神,有序高效開展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根據《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重大意義
文物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開展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資源的基本情況及保存現狀,是文物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礎,是全省文物工作緊扣「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推動「八八戰略」走深走實的一次重要實踐,對於高水平文化強省建設和積極推進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省域探索,以「兩個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浙江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文物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堅持「應保盡保」原則,切實築牢文物安全底線,推進城鄉歷史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為系統性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加快「文博強省」建設,打造新時代文化高地提供重要支撐。
三、普查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範圍
全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均納入此次普查範圍,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和其他等六個類別,共計63個細分類別(詳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標準》)。
1.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
指「三普」已登記的所有不可移動文物。
2.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包括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
主要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四、普查任務
(一)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
在普查準備階段,各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文物保護點認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記文物的登記資料,梳理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清單,逐處明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情況、 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等信息。
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轄區內所有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本體構成和當前保存狀況,全面了解掌握變更、變化情況。
(二)對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
在普查準備階段,各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及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
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三)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以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完成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公布體系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普查結束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開展普查成果匯總
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六)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以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以空間範圍的矢量形式標註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地址、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信息,納入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全面梳理全省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情況(以下簡稱「兩劃」)和實際存在問題,依照《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導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完善,並納入國土空間基本信息平台。
(七)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
各市、縣(市、區)普查機構要深入貫徹落實省委「新春第一會」和全面加強「三支隊伍」建設部署推進會等要求,切實將此次普查工作作為推動文博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的具體行動,建立「以老帶新」「以精帶疏」「實戰練兵」培養機制,在普查實踐中錘鍊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培養高素質專業化文博幹部,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
(八)開展普查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普查過程中,各地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五、普查技術路線
使用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充分利用「三普」、相關行業名錄、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和全省文物領域數字化改革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整體控制和地方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準確查清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經縣(市、區)、設區市、省級逐級檢查合格後,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此基礎上,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等工作。
(一)搭建普查系統
根據國家統一開發的普查系統,完成省級普查系統支撐環境搭建和省級普查系統的安裝、部署、調試,做好與國家普查系統和市、縣級普查終端的數據銜接,組織相應的培訓試點,做好省級普查系統的運行保障。
(二)完善普查線索
各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內相關考古發掘資質單位,負責提供本轄區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中的新發現成果名錄以及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等等,在普查系統預置相關信息,作為普查線索;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提供所有「三普」登記文物、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和文物保護點以及相關行業名錄等相關信息,作為複查參照。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普查標準規範由國家統一制定。
(三)開展實地調查
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各普查隊伍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明確文物本體構成,採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矢量數據。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普查隊伍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四)逐級審核上報普查數據
各縣(市、區)普查隊伍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市、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數據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設區市、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上報的普查數據進行逐級審核,合格後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最終審核。
(五)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
按照國家制定的普查質量控制標準,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對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進行抽查,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普查資料和質量控制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抽查和現場指導,組織全省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設區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普查質量控制,定期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六)開展普查成果總結和應用
全省普查成果經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城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六、普查成果
(一)目錄成果
建立全省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二)圖件成果
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
分類生成全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匯總形成全省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錄。
各市、縣(市、區)形成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一張圖」、專題圖和文物保護單位「兩劃」圖錄。
(三)基礎數據
形成全省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
形成全省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各市、縣(市、區)形成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基礎數據和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成果
編制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
編制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
各市、縣(市、區)編制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和分析報告。
(五)數據庫成果
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土地儲備考古前置系統和省交通運輸廳公路選線平台等實現數據資源共享。
七、普查組織實施
(一)組織方式
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協調,凝聚工作合力。成立浙江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廳長、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文物局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23個部門和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廣電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與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落實相關工作。省統計局加強普查數據統計分析的指導支持。省軍區保障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我省境內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和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
2.加強業務指導,提升普查質效。成立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業務專家指導組,組織省級文博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文物、考古、建築、規劃等方面專家參與普查,實行專人負責以設區市為單元,分地下、地下和水下等三大類開展普查業務諮詢指導、質量監督評估和文物認定等工作,各設區市可以參照省級成立市級全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業務專家指導組,加強本區域普查業務的諮詢指導。
3.加強市縣聯動,確保普查全覆蓋。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國家、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構成,成立本級普查機構。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普查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動員。各市、縣(市、區)級普查機構要制定本轄區的普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普查機構備案。有對口支援、定點幫扶任務的地區,可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關任務納入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內容。依法批准設立的開發區、高新區等行政管理區,由所在設區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
4.壓實責任主體,強化風險防控。各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充分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基層業餘文保員的力量作用。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要嚴肅紀律,做好風險防控,守住安全底線。
5.加強信息通報,及時掌握進度。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向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通報各部門、各地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安裝、調試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1)開展動員部署。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召開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省普查實施方案,全面動員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普查機構。成立省級、市、縣級普查機構普查機構,加強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各市、縣(市、區)根據普查工作實際需要和當地文博機構、高等院校及社會力量情況,組建普查隊伍,保證專業技術水平,確保人員到崗到位。
(3)編制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省級普查實施方案,明確全省普查工作的任務要求、組織方式、技術培訓等,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普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普查機構備案。
(4)申請普查經費。省、市、縣(市、區)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實際,協調財政部門保障普查工作經費,按時撥付使用。
(5)部署普查系統。利用國家下發的普查綜合管理系統、普查採集軟件,做好數據準備與系統部署。
(6)開展試點工作。推薦遴選國家和省試點縣(市、區),健全工作機制、組建調查隊伍、組織試點培訓。通過開展普查試點,檢驗並完善技術路線、工作流程、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及採集軟件使用等。
(7)開展普查培訓。組織技術骨幹參加國家各類普查培訓,根據需要舉辦省級普查培訓班,實現市縣級普查隊伍培訓全覆蓋。普查隊員培訓合格後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8)建立省級普查業務專家指導組。建立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業務專家指導組,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普查數據校核等工作。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實地調查所獲取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規範性直接影響着普查成果質量,各級普查隊伍務必集中精力,抓好這一中心環節。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登錄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按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伍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各市、縣(區、市)普查機構對轄區內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抽查普查數據,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
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1)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逐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建立資源目錄。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
(4)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與成果公布。縣(市、區)、設區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驗收,並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上報全省普查成果及總結,提請公布普查成果。
(5)召開總結會議。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各市、縣(市、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轄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6)成果應用。基於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開發網絡數據接口,加強與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土地儲備考古前置系統等應用數據資源共享對接。
八、普查質量管理
(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
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省普查質量管理,組織全省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轄區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市、縣(市、區)公布普查數據,需經上一級普查機構審核同意。
(二)加強普查質量控制
普查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各市、縣(市、區)普查機構對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加強質量控制。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伍是否按普查實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工作。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隨機選取部分調查成果進行檢查。
(三)建立數據追溯機制
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
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普查隊伍應及時報告,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各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九、普查培訓
此次普查培訓主要包括試點培訓、省級培訓、設區市培訓,所有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合格後頒發普查證書。
(一)試點培訓
按照國家試點培訓課程內容,組織省級普查專家、各設區市、國家試點縣—浦江縣的普查機構、普查隊伍的業務骨幹採用「以干代培」的方式,全程參與國家普查試點工作,先行先試、全面檢測普查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和採集軟件的科學性、合理性、便捷性。
(二)省級培訓
組織省級普查專家、設區市的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的業務骨幹,參照國家培訓內容,採用課堂教學、自學研討、現場實習等方式,就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普查有關標準規範以及普查工作的組織管理等內容進行培訓。
(三)設區市培訓
設區市培訓由各設區市普查機構負責,對省級培訓相關內容進行查缺補漏,組織方式由各設區市普查機構自行確定。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普查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轄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由中央和省、市縣政府共同承擔,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各普查機構要按照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強化人才支撐
各市、縣(市、區)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原則,充分發揮文物系統內專業力量的主力軍作用,積極鼓勵和發動相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積極參加普查工作,深入挖掘鄉鎮文化站、業餘文保員等基層一線力量更大作用,不斷強化普查人才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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