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關於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關於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60號
2018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關於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
〔2018〕
160號

為便利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物品的鐵路列車進出境,加強海關對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運輸工具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以下簡稱《艙單辦法》),現就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等相關鐵路物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運輸工具辦法》、《艙單辦法》,在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相關鐵路物流企業應當按照《運輸工具辦法》、《艙單辦法》以及本公告關於申報傳輸時限、數據項、填制規範的規定,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鐵路列車動態信息和申報單證、艙單及艙單相關電子數據。

三、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以運單為單元,一次性申報傳輸原始艙單/預配艙單的主要電子數據和其他電子數據。

四、進出境鐵路列車未載有貨物、物品的,海關不要求申報傳輸艙單及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只需要一次性申報傳輸進出境鐵路列車動態信息和申報單證。

五、出境鐵路列車載有貨物、物品的,鐵路列車負責人應當一次性申報傳輸《鐵路列車出境申報單》電子數據、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六、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或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需要,向海關申請運單的歸併和分票。

申請歸併的運單應當為同一收發貨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同一車次、同一進出境日期。

七、啟用鐵路艙單後,報關單、轉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範要求變更如下:

(一)「運輸工具名稱」免於填報。

(二)「航次號」填報貨物預計進出境日期。

(三)「提運單號」填報運單號。

(四)鐵路口岸准入(出)監管模式的報關單,「進出口口岸」填報內陸海關關區代碼。

其他欄目填制規範要求不變。

八、鐵路口岸准入(出)監管模式有關事項,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公告。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關總署關於進出境鐵路列車申報傳輸時限的規定

2.原始艙單數據項

3.預配艙單數據項

4.理貨報告數據項

5.理貨報告數據項

6.運抵報告數據項

7.運單分票數據項

8.進境貨物准入申請數據項

9.出境貨物准出申請數據項

10.鐵路准入(出)到貨信息數據項

11.鐵路准出離港信息數據項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鐵路艙單數據項填制規範

13.鐵路列車進境計劃表申報數據項

14.鐵路列車進境確報動態申報數據項

15.鐵路列車進境申報單數據項

16.鐵路列車出境申報單(裝載艙單)數據項

17.鐵路列車出境確報動態申報數據項

18.鐵路列車添加起卸物料申報數據項

19.鐵路列車添加起卸物料刪除數據項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鐵路列車數據項填制規範

海關總署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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