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1號(關於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1號(關於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191號 2018年12月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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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1號(關於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關檢業務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報關單位登記管理,簡化相關登記手續,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備案,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在海關備案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全國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關於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及其在海關備案的分支機構可以在全國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關於臨時註冊登記
申請人辦理海關臨時註冊登記的,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和非貿易性活動證明材料即可向海關申請辦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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