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關於規範海關核查工作)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關於規範海關核查工作)
公告〔2018〕195號
2018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關於規範海關核查工作)

公告〔2018〕195號

為規範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複製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複製資料與原件無誤後,在複製資料上註明出處、頁數、複製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並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複製的,應當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製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二、海關進行檢查時,應當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附件1),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名,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三、海關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時,應當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附件2),並由詢問人、記錄人和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四、海關進行抽樣、採樣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採樣憑證》(附件3),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五、海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要求被核查人進行整改的,應當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書》(附件4)。

六、核查結束時,海關應當填寫《核查工作記錄》(附件5),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簽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後續核查工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28號)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抽、採樣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核查整改通知書

5.核查工作記錄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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