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 公告〔2019〕28號 2019年1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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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8號(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支持在綜保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委託加工」,是指區內企業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託,對區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後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外),收取加工費,並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
委託加工貨物包括委託加工的料件(包括來自境內區外的非保稅料件和區內企業保稅料件)、成品、殘次品、廢品、副產品和邊角料。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委託加工業務。
三、區內企業開展委託加工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委託加工貨物與其它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
四、區內企業開展委託加工業務,應當設立專用的委託加工電子賬冊。
五、委託加工用料件原則上由區外企業提供,對需使用區內企業保稅料件的,區內企業應當事先如實向海關報備。
六、委託加工用非保稅料件由境內(區外)入區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Y);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
七、境內(區外)入區的委託加工用料件屬於徵收出口關稅商品的,區外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稅款擔保事宜。
八、委託加工成品運往境內(區外)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Y)。委託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並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一)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均按照委託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
(二)委託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
(三)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商品名稱包含「加工增值費用」,法定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徵稅」。
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商品名稱按照委託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
加工增值費用完稅價格應當以區內發生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為基礎確定。其中,保稅料件費是指委託加工過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稅料件的金額,包括成品、殘次品、廢品、副產品、邊角料等。
九、由境內(區外)入區的委託加工剩餘料件運回境內(區外)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Y),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
十、委託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等應當運回境內(區外)。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屬於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12號)辦理出區手續。
十一、委託加工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區內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如實申報企業庫存、加工耗用等數據,並根據實際加工情況辦理報核手續。
十二、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委託加工業務: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委託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等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前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委託加工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十三、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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