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49號(關於原產地證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49號(關於原產地證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9〕49 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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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49號(關於原產地證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為優化口岸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企業通關成本,海關總署決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廣東、重慶等省(市)開展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改革試點。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的種類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種類
1. 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2.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3.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4.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5. 中國—瑞士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6.中國—冰島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7.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8.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9.中國—韓國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
10.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
11.《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輸韓國)
12.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13.煙草真實性證書
14.轉口證明書
15.加工裝配證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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