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關於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關於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2019〕58 號 2019年3月2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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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關於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做好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工作,現就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公布,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特許權使用費。
二、納稅義務人在填制報關單時,應當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確認是否存在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對於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對於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否」。
三、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無需填報在「總價」欄目。海關按照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後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並填寫《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見附件)。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代碼9500),「商品名稱」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名稱,「商品編碼」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編碼,「法定數量」欄目填報「0.1」,「總價」欄目填報每次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毛重」和「淨重」欄目填報「1」。
海關按照接受納稅義務人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稅款。
五、因納稅義務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造成少征或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報,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造成少征或者漏徵稅款的,海關可以自其應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之日或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於稅款滯納金減免有關事宜,按照海關總署2015年第27號公告和海關總署2017年第32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第四十六條「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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