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0號(關於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0號(關於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70 號
201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0號(關於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70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提高口岸通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備案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作為食品檢驗項目之一,由海關依照食品安全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

二、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三、進口預包裝食品被抽中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的,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籤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海關收到有關部門通報、消費者舉報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進行核實,一經確認,依法進行處置。

五、入境展示、樣品、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使領館自用、旅客攜帶以及通過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標籤監管,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預包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籤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七、《關於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制度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關於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管理系統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1年第59號公告)、《關於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此前已備案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信息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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