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號(關於複製推廣國際航行船舶供水「開放式申報+驗證式監管」工作模式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號(關於複製推廣國際航行船舶供水「開放式申報+驗證式監管」工作模式的公告)
公告〔2019〕9 號
2019年1月4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號(關於複製推廣國際航行船舶供水「開放式申報+驗證式監管」工作模式的公告)

公告〔2019〕9 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12號)精神,在全國複製推廣國際航行船舶供水「開放式申報+驗證式監管」工作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際航行船舶飲用水供應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對其向國際航行船舶供應的飲用水的衛生安全負責,為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供水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飲用水衛生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飲用水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海關對船舶供水單位開展風險分析評估,根據風險分析評估結果,允許符合下列要求的企業實行開放式申報。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並通過運輸工具查檢合一系統備案的;

(二)水源來自市政管網,或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要求的二次供水,其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的;

(三)企業信用良好,無失信、造假記錄;

(四)管理制度完善,人員培訓到位,現場操作規範;

(五)涉水設備符合水質安全要求;

(六)口岸供水點和船舶供水口的末梢水,近一年內至少有1次水廠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供水管道、供水點不得檢出軍團菌;

(七)口岸供水點出水口應具備病媒生物無法藏匿和孳生、污水無法積存的條件;

(八)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

(九)向海關提交飲用水安全承諾書。

三、已獲得衛生許可但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款規定的供水單位,按照《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四、國際航行船舶選擇實行開放式申報的供水單位進行供水的,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便捷途徑向海關進行供水申報,在離港時再提交材料。

五、實行開放式申報的供水單位在向國際航行船舶供水前免予向海關申報。

六、海關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實行開放式申報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暫停開放式申報資格。

(一)發現飲用水供應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

(二)發生危及或可能危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突發事件。

上述問題經海關認可得到有效整改後,可重新取得開放式申報資格。

七、供水單位應持證合法經營,建立和落實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確保供水安全。

八、供水單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飲用水污染或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海關報告,採取有效措施,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科學規範有效處置。

九、供水單位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供水,開展水質快速檢測,做好供水記錄,相關記錄保存至少三年。

十、供水單位應建立供水台賬,定期向海關報備。

十一、往來港澳台船舶供水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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