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國家文物局關於優化綜合保稅區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 國家文物局關於優化綜合保稅區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署貿發〔2019〕92號
2019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海關總署 國家文物局關於優化

綜合保稅區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署貿發〔2019〕92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各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優化綜合保稅區文物監管模式,簡化審批及監管手續,提升文物進出境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一線申報、一線監管」的原則,簡化審批及監管手續,優化文物出境審核和臨時進境復出境登記查驗管理,維護國家文物安全。

(一)文物出境。文物由綜合保稅區出境,應當報相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審核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二)文物臨時進境復出境。文物由綜合保稅區臨時進境,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區後憑相關報關單證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在區內開展審核、登記。復出境時,應當向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對照進境記錄審核查驗、確認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審核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三)文物進出綜合保稅區。文物從境內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或者已辦理臨時進境審核登記手續的文物由綜合保稅區進入境內區外,除按要求辦理海關手續外,無需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

二、按照「放管服」要求,創新綜合保稅區文物進出境服務,實施入區登記審核,縮短行政審批時限,便利文物進出境文化交流。

(一)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採取關稅保證保險、企業增信擔保、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擔保等多元化稅收擔保方式開展出區展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便捷文物展覽展示。

(二)實施入區登記審核。對於申請由綜合保稅區出境和臨時進境復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可提供延伸服務,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登記查驗和審核工作,便利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文物存儲、展示等活動。

(三)縮短行政審批時限。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可在與申報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文物進出境申請正式受理後的5—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查驗和審批工作。因申報人原因造成審核工作無法如期進行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通過系統退回申報人並註明理由。

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建立完善溝通渠道和長效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綜合保稅區文物進出境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國家文物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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