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聯合公告2018年第100號(關於進行《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聯合公告2018年第100號(關於進行《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8〕100 號
2018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檔案局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聯合公告2018年第100號(關於進行《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8〕100 號

為加快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和實施,實現海關通關全部單證無紙化和全流程線上辦理,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決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擴大《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範圍。現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以海關電子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我要查」相關功能下載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或向海關現場申請打印紙質《海關專用繳款書》。

二、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包括兩部分,符合會計信息化相關標準的數據流文件(相關標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樣例詳見附件)。

三、企業、單位滿足《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為依據進行會計處理並歸檔保管;不滿足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的,應以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數據流文件為依據進行會計處理,並對電子《海關專用繳款書》進行歸檔,同時自行打印版式文件進行歸檔。歸檔時,應建立紙質文檔與對應的電子文件的關聯關係。

四、參與試點的業務現場範圍,由各直屬海關確定,並報總署備案。

特此公告。

附件:專用繳款書版式文件樣例

海關總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

2018年7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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