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條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條例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舊址(即原國營二二一廠,以下簡稱基地舊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兩彈一星」精神,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基地舊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基地舊址,是指與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舊址、遺址和紀念設施等。基地舊址保護、利用、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研製、試驗、生產的廠區、車間;

(二)指揮部、辦公樓、圖書館、文化活動場所、居所、紀念碑;

(三)重要文獻、影像資料;

(四)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五)反映當時科研、生產、生活方面的代表性實物;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遺址、遺蹟、遺物;

(七)基地舊址承載的非物質形態的紅色文化資源。

第四條 基地舊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統籌規劃、科學保護、規範管理、合理利用、分級負責的原則,確保基地舊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價值特殊性和紅色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基地舊址所在地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地舊址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基地舊址保護、利用、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州、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將基地舊址保護規劃納入州、縣文化旅遊發展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基地舊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基地舊址保護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基地舊址文物信息數據庫。

州、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地舊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基地舊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基地舊址保護、利用和管理相關工作。

基地舊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地舊址保護、利用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基地舊址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基地舊址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基地舊址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侵占、破壞、損毀基地舊址的行為。

州、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查處、反饋舉報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基地舊址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捐贈基地舊址文物、其他實物、史料有貢獻的;

(三)發現基地舊址重要文物主動報告或者上交的;

(四)對挖掘研究、傳承弘揚「兩彈一星」精神等紅色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應當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城市建設、文化旅遊發展等不得對基地舊址文物造成損害。

在基地舊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基地舊址保護規劃,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基地舊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基地舊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

禁止在基地舊址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刻劃、塗污、張貼。

第十一條 已利用基地舊址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縣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簽訂保護管理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承擔保護責任,接受州、縣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二條 基地舊址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立碑刻文,設置標誌,標明保護範圍。

禁止擅自設立、移動、毀壞文物保護單位標誌。

第十三條 在基地舊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存儲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進行挖砂取土、開山採石等破壞文物和影響文物安全的活動。

加強基地舊址生態環境保護,持續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禁止砍伐林木、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基地舊址建築物、構築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原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並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必須遷移實施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經批准拆除的建築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構築物、構築件、設施、設備等,由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五條 對基地舊址保護範圍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重建,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按程序報請批准後實施。

對基地舊址保護範圍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遷移,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十六條 利用基地舊址紅色文化資源製作出版物、視聽作品或者舉辦演出、展覽等活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性措施。

第十七條 基地舊址的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單位收藏的具有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的藏品,應當依法鑑定定級,建立藏品保護管理制度和檔案,並將一、二、三級文物藏品名錄報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基地舊址文物或其他實物,收贈單位應當向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出具捐贈證書。屬於文物的向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基地舊址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利用:

(一)建立紀念館、博物館、教育基地、旅遊景點等;

(二)舉辦展覽、進行研學;

(三)發展紅色旅遊,並與發展生態旅遊、文化旅遊等相融合;

(四)有利於傳承弘揚基地舊址紅色文化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依託基地舊址不可移動文物設立紀念館、博物館或者參觀遊覽場所等,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服務設施。對所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進行改造和裝修、裝飾。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基地舊址紅色文化資源,開展主題展覽。

展覽展示的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講解應當尊重史實。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宣傳、黨史研究等部門意見,保證其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基地舊址紅色資源,加強紅色教育,傳承紅色基因。

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地舊址紅色文化的宣傳推介,擴大基地舊址紅色文化影響力。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兩彈一星」精神的研究,挖掘基地舊址歷史意義、精神內涵和當代價值,弘揚紅色文化。

第二十二條 傳承弘揚「兩彈一星」精神應當尊重歷史史實,禁止歪曲、醜化基地舊址歷史及其承載的紅色文化。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基地舊址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造成環境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基地舊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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