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與海基會關於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
海協會與海基會關於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2011年10月20日於天津市 |
海協會與海基會20日在天津公布了《海協會與海基會關於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10月20日在天津舉行會談。會談中,雙方就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達成如下共同意見:
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經一年來雙方協商團隊多次積極、深入的業務溝通,已取得重要和積極進展。雙方就協議內容形成諸多共識並基本達成一致,兩會對此表示充分肯定。鑑於協議涉及面廣、專業性強,且雙方管理體制存在差異,還需要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兩會同意繼續並加快最後階段的商談,在下一次兩會會談時簽署協議。
雙方認為,兩岸投保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後續商談的重要內容,對促進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依據框架協議相關規定儘速完成協商,以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
雙方同意,協議內容應參考一般投保協議的基本框架、考慮兩岸特殊性、回應雙方投資者關切,並強化協議的可操作性。文本內容包括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爭端解決、聯繫機制等重要議題:
——妥善定義投資及投資者,明確協議的適用範圍。
——投資待遇的規定兼顧投資及投資者待遇,將對投資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護作出適當安排,並依據框架協議的規定,就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促進投資便利化等進行規範。
——雙方同意徵收(包括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損失補償、代位、轉移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則參考通行慣例妥善處理。
——雙方已就爭端解決的機制架構進行充分溝通,並將就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雙方投資者商事合同爭議解決進行深入討論,以期達成有效解決相關爭端的機制安排。
——雙方將建立聯繫平台及相關協處機制,以有效執行協議,強化對雙方投資者的相關服務。
兩會肯定雙方團隊在協商過程中積極謀求共識的善意及誠意,並表示將繼續積極溝通,早日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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