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區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區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1960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公署勞動局 |
第一條根據中央關於工資基金管理的試行辦法,結合海南區情況,補充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行工資基金管理是為了促進生產發展,監督勞動計劃的貫徹執行,合理地使用工資基金,加強經濟核算。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海南區的國營、地方國營、已定雇的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應該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勞動計劃(包括本單位由工資附加費及其他經費中開支的人員和工資),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按中央規定的附表1),即前一年12月及本年3、6、9月各制定一次,在每季開始前五天,連同本季度勞動計劃一起分別送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和開戶銀行各一份(基本建設單位送建設銀行),以存查和監督執行。
省級駐海南企業、事業單位,同時報送各單位主管部門、海南勞動局及開戶銀行。縣級和海口市各單位分別送縣市各主管部門、縣市勞動局及當地開戶銀行。
在本年度或季度的勞動計劃尚未經上級批准下達以前,各單位可以參照上一季度實際支付的工資基金數目制定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待年度或季度的勞動計劃正式下達以後再行修訂。
第五條各單位工資基金髮生超支的時候,凡月度工資基金超支在5%以內(在下月度應該彌補一部分或者全部)和季度工資基金超支在1%以內,銀行可按照數支付,如月度工資基金超支在5%以上,季度工資基金超支在1%以上,省級、海南一級單位須先由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由海南勞動局審批,再送開戶銀行支取所追加的工資(按中央規定的表3)。省級各單位如因主管部門駐廣州,時間緊迫,來不及送主管部門審批時,可以先直接送海南勞動局審批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縣級和海口市各單位須分別由縣市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由縣市勞動局審批,再送開戶銀行開支所追加的工資,銀行接到工資基金追加審批表以後才能付款。
第六條各單位發生月度或季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積極採取措施,在下月度或季度予以彌補,發生年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計劃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的季度工資基金如果有節餘的時候,可以列入下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內使用。但年度的工資基金如有節餘的,將在下一年內使用。
第八條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批准所屬單位超支的工資基金的時候,應在本部門的年度工資基金內調劑解決,如果引起本部門的年度工資基金超支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計劃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九條各單位應該按照規定(按月按季)填寫年、月度和季度工資基金結算表,連同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支付工資,不得挪用業務收人的現金墊付工資(工資基金結算表按中央規定的表2)。
第十條工資總額組成內容,按照1955年5月2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執行。
廣東省海南行政公署勞動局
1960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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