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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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

(2017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 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採用按表決器方式表決,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表決器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四條 通過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並頒發任命書。

第五條 通過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依照《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任免洋浦經濟開發區監察委員會主任,任免洋浦經濟開發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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