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管理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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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
規劃控制區規劃管理決定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推進「多規合一」改革,加強重要規劃控制區的規劃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重要規劃控制區,是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中需要加強規劃管理的下列區域:
(一)海岸帶和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城鎮、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
(二)海南島近岸可利用海島和圍填海區域;
(三)歷史文化保護區域;
(四)其他需要加強規劃管理的區域。
二、重要規劃控制區實行名錄管理。重要規劃控制區名錄應當明確重要規劃控制區的範圍和界線。
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擬訂重要規劃控制區名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三、編制和實施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集中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控制開發強度、塑造風貌特色的原則。
四、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重要規劃控制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跨市、縣、自治縣的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應當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得突破開發邊界安排建設用地。
五、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上報審批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前,應當組織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審批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的決策依據。
六、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前,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進行評審。
七、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實施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調整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八、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重要規劃控制區總體規劃應當同步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總體城市設計應當與總體規劃一併報批。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要規劃控制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同步編製片區城市設計,片區城市設計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一併報批。
城市設計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九、在重要規劃控制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脈、水系、海岸、海島等自然狀況,嚴格控制開挖山體、圍填海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十、重要規劃控制區內的海岸帶開發應當對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
面臨海岸的重要規劃控制區的建築物規劃管理應當遵循低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嚴格控制建築高度。
十一、在重要規劃控制區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十二、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的編制、實施、修改等進行重點督察,並適時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決定,服從重要規劃控制區的規劃管理。
對在重要規劃控制區內,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違反重要規劃控制區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規劃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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