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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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部分
編輯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編輯(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3大項1子項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附後)。
對暫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其住建、文體、民政、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後續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及時總結經驗,並適時就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及時恢復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目錄(3大項1子項)
序號 | 名 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備註 |
1 |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准 |
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書,定期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檢查。」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2 | 鄉鎮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並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3 | 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67項「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 | 省民政廳 | |
4 | 進口海洋捕撈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審 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但是,批准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近海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近海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批准發放。」 |
省海洋與漁業廳 | 此項為「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的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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