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設定罰款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設定罰款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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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
設定罰款的決定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收費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無證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處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的設定,罰款限額可以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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