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行政執法機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行政執法機構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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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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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

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行政執法機構的決定

(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在本省的貫徹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抓緊清理和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該法公布前本省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牴觸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修訂,由原提請機關提出修正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或者批准。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組織清理和修訂。行政處罰法施行後,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再設定行政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行政處罰的,一律無效。

清理修訂後的規章,以及今後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報國務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修訂工作應當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清理期限內,未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仍然有效。但行政處罰法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實施處罰的程序規定必須認真執行。

二、依法清理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委託,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不得以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委託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清理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停止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處罰工作,並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制度。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的自覺性,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嚴格對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着裝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的申訴、檢舉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行政處罰統計制度,執法檢查監督制度,完善行政監督手段,保證實施行政處罰規範、合法、有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設定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和法律監督工作,保障行政處罰法的貫徹實施。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和工作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法在本省的遵守和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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