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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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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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

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有關養老、失業保險的規定,現就我省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國家現行的退休制度,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的退休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再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規定,調整本省養老、失業保險費率。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1%繳納。

三、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

本省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決定執行。

本決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應儘快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抓緊制定、修改相應的配套規章,保障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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