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

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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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0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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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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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濕地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包括濱海濕地、庫塘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協調機制,依法設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濕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海洋和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濱海濕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河流、湖泊、水庫等區域濕地的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匯入濕地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測、質量評估等濕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濕地內農業生產的管理工作,減少因農業生產造成的濕地生態環境污染。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確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監測評估濕地資源以及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時,諮詢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開展有關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及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海洋和漁業、水、生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濕地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依法向省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省有關濕地管理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確需重大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市林業、海洋和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列入濕地名錄的濕地周邊顯著位置設立保護界標,標明濕地名稱、類型、區界、保護級別、管護目標、管護責任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掩埋、移動、損毀或者破壞濕地保護界標。

第十二條 自然景觀優美、生物種群豐富、人文景觀集中,具有科普宣傳教育意義的一般濕地,可以建立市級濕地公園。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命名、掛牌市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 市林業、海洋和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組織對市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景區最大承載量等進行評估,科學劃定遊覽路線,合理控制遊覽人數。

第十四條 未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一般濕地,可以建立濕地保護小區。

濕地保護小區的建立,由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濕地保護小區的性質、範圍和界限。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對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壞的濕地進行科學評估,制定恢復或者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宜本地環境生長的濕地植物,根據本地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營造有利於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的環境。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樹林濕地和熱帶火山熔岩濕地等稀有和獨特濕地資源的保護,開展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建設體現本市生態環境顯著特點的濕地生態系統和景觀。

第十八條 濕地利用應當根據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採取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等方式進行。

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科學、節約、可持續利用濕地資源,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改變濕地生態功能、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濕地的利用,不得影響飲用水源地功能的發揮。

第十九條 禁止在濕地內從事炸魚、毒魚、電魚、電蚯蚓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條 水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時,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需求,在保障生活用水、滿足防洪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調配水資源,維持、補充濕地的基本生態用水。

第二十一條 農業、海洋和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濕地及其周邊區域的農業、漁業生產者發展生態農業,指導其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飼料,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捕撈漁具等農業廢棄物,防止濕地生態環境污染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增加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投入,對因濕地保護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權利人,依法給予補償。

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考核評價標準和獎懲制度,將濕地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濕地保護和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疇。

第二十四條 濕地名錄中確定的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接受本級林業、海洋和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會同濕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日常巡查,制止、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鼓勵濕地及其周邊區域的村(居)民參與日常巡查和其他濕地保護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濕地保護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擅自命名、掛牌市級濕地公園的,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濕地內炸魚、毒魚、電魚的,由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濕地內電蚯蚓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捕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濕地保護,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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