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禮礮條例

海軍禮礮條例(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制訂公佈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7日
1912年11月7日
臨時大總統令 敎令第三號
海軍禮節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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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軍艦施放禮礮時。若該處有海軍資深官在。必先經其認可。但對於大總統及該資深官施放禮礮時。則不在此限。資深官指官階較高或官階同而受任較先者而言。

第二條 施放禮礮之期限。務在與受禮者相遇後二十四小時內行之。若此時間內不能施行。則須向受禮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 凡軍艦對於來艦或退艦者施放禮礮。須俟其登艦後或俟其離艦至適宜之距離時。方可施放。

第四條 當應受禮礮者之上位旗章已經懸掛時。對於下位之旗章。不可施放禮礮。但外國文武官員。懸其旗章來訪者。則不在此限。

第五條 應懸旗旒之文武官員而不懸其旗旒。則不施放禮礮。

第六條 凡文武官員兼有數職。俱在應受禮礮之例者。當按其最高之職。施放禮礮。

第七條 當放禮礮之海岸礮台及軍艦。規定如左。

(一) 指定施放禮礮之海岸礮台。

(二) 備有三磅子彈或六磅子彈或十二磅子彈之快礮四尊以上之軍艦。

第八條 對於本國國旗外國大總統皇帝皇族外國佳節大典及外國文武官員。應施放禮礮。而該軍艦不適合於第七條時。須將不能施放禮礮之理由。向應受禮者說明。但有時爲尊重國交起見。亦得便宜放礮。

第九條 軍艦礮台一齊施放禮礮時。各艦及礮台。當准海軍資深官之軍艦或特定標準艦之第二發同時施放。

第十條 凡日出前及日沒後。不施放禮礮。停泊中之軍艦。於其海軍旗懸掛前及降下後亦然。若日沒後有應放禮礮情事。於其次日施行。但特例雖日出前日沒後。苟能識別其旗章。亦可施放。

第十一條 有受禮礮資格之文武官員。得辭其禮礮。

第十二條 凡與外國交換禮礮。如彼我有厚薄之差。認爲外交上不均衡時。所在海軍資深官。得臨機處置。但以不損中國威嚴爲斷。事後須將情由報吿海軍部。

第十三條 對於外國國旗外國大總統皇帝皇族外國文武官員及其佳節大典。施放禮礮。當以我國已經正式承認其政府之國爲限。

第十四條 本條例凡掛海軍旗之艦船及海岸礮台。均適用之。

第二章 總統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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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總統禮礮二十一發。

第十六條 大總統蒞港灣將接近時。該處所有軍艦礮台。均應照前條施放禮礮。

第十七條 大總統蒞軍艦時。該艦應施放總統禮礮。其他所在各軍艦。應與該艦一齊放礮致敬。退艦時同。

第十八條 軍艦航行時。如遇掛有大總統旗之艦船。或至掛有大總統旗之地方。又或接近其他航行之時。應施放總統禮礮。

第十九條 凡礮台見有掛大總統旗之艦船經過該處時。應放總統禮礮。

第二十條 大總統如在一境域內停駐。第十六條之禮礮祇能適用於初到與最後離去時。但第十七條之禮礮。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大總統旗懸掛於某地時。該地除於外國海軍對中國國旗施放禮礮時。應答礮外。其餘各種禮礮。均不得施放。

第二十二條 大總統不答礮。

第三章 節典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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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凡國慶日。各軍艦及礮台須於正午時施放禮礮二十一發。若當日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處時。所在海軍資深官。當於前一日分遣軍官。將我國慶日通知各國軍艦。

若在外國港灣。則經所在地方官。將前項事由通知其所在各礮台。但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吏。須先與協議。

對於曾鳴礮致敬於我之各國軍艦及礮台。須於翌日分遣軍官致謝。

國內港灣。祗有外國軍艦停泊。無中國軍艦時。則由該地方長官。分遣部下官吏。施行前項各事。

第四章 對於文武官員之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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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於文武官員之禮礮。依附表所定。

第二十五條 對於總司令或司令之禮礮。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新任總司令或司令初懸其旗章時。且爲所在海軍軍官中之資深官。則所在次席之海軍資深官。須對之施放禮礮。

(二) 海軍資深總司令或司令。因進級換掛旗章時。所在次席之海軍資深官。須對之施放禮礮。

(三) 新任總司令及司令。始懸掛旗章。或因進級換掛旗章時。若所在海軍軍官中有較爲資深者。當對之施放禮礮。

(四) 總司令或司令。與資深之總司令或司令相會時。當對之施放禮礮。

(五) 凡受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禮礮者。必答以相等之礮數。但同時受兩艦以上之禮礮時。其答礮不必分別施放。可擇其中應受礮數最多者答之。

(六) 總司令或司令。准本條第四項資深總司令或資深司令施放禮礮。限定資深總司令或司令在職中祇放一次。但進級時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總司令或司令免職時。於其解任。由部下之一艦施以官位相當之禮礮。其平日常駐軍艦者。於其離艦。由所駐之艦。發礮致敬。總司令或司令或任艦長之海軍上校。因進級解任。於其離艦或離署時。由所駐之艦或部下之一艦。施以新官官位相當之禮礮。

第二十七條 總司令或司令。變更旗艦懸其旗章時。不必施放禮礮。又在職中一時撤去其旗章隨卽懸掛者。亦不必施放禮礮。

第二十八條 中國領土內礮台。對於海軍將官之禮礮。與軍艦同。惟軍艦與礮台。無論何時不得交換禮礮。

第五章 對於外國總統皇帝皇族之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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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於外國大總統皇帝皇族。除懸該國海軍旗外。其禮礮數與總統禮礮同。

第六章 對於外國節典之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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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於各國佳節大典應施放禮礮者。規定如左。

(一) 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我國港灣時。値該國之佳節大典。

(二) 中國軍艦泊駐外國時。値該國之佳節大典。

(三) 中國軍艦泊駐外國時。有他國軍艦同泊一處。値其艦本國之佳節大典。

凡以上三項。俟彼已正式通吿。我艦卽行施放禮礮致敬。但不得過二十一發。

第七章 對於外國國旗之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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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一艘或二艘以上之中國軍艦入外國港灣時。其地有堡壘礮台或該國之軍艦。且確知彼可答礮者。當對於其國旗放禮礮二十一發。但該國規定之礮數較少時。可施放其規定之礮數。

第八章 對於外國文武官員之禮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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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一艘或二艘以上之中國軍艦。與外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相遇時。若我之資深官較彼尙爲後任。應准附表施以相當之禮礮。但在外國港灣。須確知該地方無發礮之禁。且須與該國交換國旗禮礮後。方可施行。

第三十三條 一艘或二艘以上之中國軍艦。同時與數國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相遇時。我資深官對於他國較爲資深之總司令或司令旗章。當由上位起。逐次施放禮礮。如受禮礮者之官階均相等時。則以最先在該地方者爲始。倘在外國港灣。無論官之高下。對於該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必先施放禮礮。如同時遇一國二總司令或二司令以上之旗章時。祇對上位者施放禮礮。

第三十四條 外國文武官員。至中國軍艦或礮台訪問時。查照該員在其本國軍艦或礮台應受之禮礮數。施以同一之禮礮。但其礮數不得踰十九發。若其礮數較附表所列之相當官減少時。可從我例。外國全權大使公使公式至我礮台所在地。或由我礮台所在地起程時。則由礮台施以同數之禮礮。

第三十五條 如外國軍艦礮台。對於中國文武官員。施以中國規定以外之禮礮時。則中國之軍艦礮台。對於該國與我相當之文武官員。亦施以同數之禮礮。

第九章 答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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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於軍艦或礮台施放之禮礮。應否答礮。規定如左。

(一) 對於總統禮礮不答礮。

(二) 對於中國文武官員之禮礮。除本條第三項外。不答礮。

(三) 對於總司令或司令旗章之禮礮。若發自外國軍艦者。必施以同數之答礮。若發自中國軍艦。則依第二十五條。施以答礮。

(四) 外國軍艦入我國港灣。或數國軍艦同時入港。各於其桅頂懸我國旗章施放禮礮時。則我必逐次與以同數之答礮。但此答礮必由礮台施放。若無施放禮礮之礮台。可由海軍資深官所駐之艦施行。

第三十七條 由中國軍艦或礮台。對於外國軍艦礮台國旗大總統皇帝皇族文武官員及其佳節大典施放之禮礮。應否受答礮。規定如左。

第一不答礮者

(一)對於大總統或皇帝皇族之禮礮。

(二)文武官員至我國軍艦或礮台訪問時所放之禮礮。

(三)慶賀佳節大典之禮礮。

第二受答礮者

(一)中國軍艦入外國港灣時。對於其國旗之禮礮。

(二)中國軍艦與外國之總司令或司令會於海上或港灣時。對於其旗章之禮礮。

第三十八條凡商船或官用船舶。對於將官旗或軍艦施放禮礮時。必以禮礮答之。但其數一艘五發。二艘以上七發。

第十章施放禮礮或答礮時旗章之懸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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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或礮台交換禮礮時。又對於外國軍艦礮台國旗大總統皇帝皇族文武官員及其佳節大典施放禮礮時。依左之規定。懸掛其旗章。

(一)對於外國大總統或皇帝皇族施放禮礮時。可照第二十九條辦理。

(二)在中國或外國港灣。値外國佳節大典施放禮礮時。必視該軍艦將其國之海軍旗懸於主桅頂爲準。

(三)到外國港灣之際。對於其國之國旗施放禮礮時。必將該國之海軍旗懸於主桅頂。外國軍艦對於中國國旗施放禮礮。中國軍艦答礮時亦然。

(四)對於外國海軍軍官施放禮礮答礮時。必將該國海軍旗懸於前桅頂。

(五)若遇外國文武官員來訪。應施放禮礮時。必將該國海軍旗懸於前桅頂。

第四十條對於中國國務員陸軍軍官外交官及領事官施放禮礮時。必將國旗懸於前桅頂。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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