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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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淄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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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8月28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引導公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群眾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提高行政效能,文明執法,嚴格執法,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參與、規範、引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公共交通、旅遊、金融、醫療、物業服務等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文明行為準則。

第八條 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衣着得體,用語禮貌,舉止得當;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自動扶梯靠右站立,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用餐,適量點餐,提倡分餐;

(四)文明就醫,維護醫療秩序,醫患相互尊重,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五)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六)自覺遵守用車服務協議,規範使用公共自行車、共享單車、共享汽車,文明出行;

(七)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邪教;

(八)關愛他人,樂於助人;

(九)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產品,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

(十)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

(十一)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十二)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

(十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和諧;

(十四)關愛空巢老人、殘疾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十五)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祀;

(十六)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文明閱讀,建設學習型社會;

(十七)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爭吵謾罵;

(二)損毀、侵占公共設施;

(三)破壞公共綠地,攀折花木,違反規定採摘種籽、果實;

(四)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扔垃圾,亂倒污物;

(五)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六)違法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違反規定發放、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

(八)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九)在建築物外牆、樓道、樓梯、電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地上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刻、亂畫;

(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等;

(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十二)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文明規範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撒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不規範使用遠光燈和喇叭;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車道行駛、隨意變道、超速行駛、強行加塞,占用應急車道、急救通道,違反規定停車;

(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不停車讓行;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按車道行駛,亂停亂放,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護欄;

(七)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八)在機動車道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

(九)駕駛機動三輪車、低速電動車在禁行區域、限行區域、限行時段內行駛;

(十)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規範的行為。

前款第九項規定的禁行區域、限行區域、限行時段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小區公共區域內堆放雜物,晾曬衣物、被褥,私拉電力、通訊線路;

(二)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糧食、蔬菜等農作物;

(三)堵塞他人車庫門、占用他人停車位,妨礙他人通行;

(四)在社區範圍內亂停亂放機動車輛,在樓道內停放電動車、自行車;

(五)製造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間或者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在其他時間段內從事裝飾裝修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儲藏室、車庫等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違法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前款第六項所稱午間,是指北京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之間的期間;夜間,是指北京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的期間。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禁止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露天焚燒秸稈;

(二)在城市建成區內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三)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五)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六)違反規定使用燃煤小鍋爐、茶水爐、飲食灶等;

(七)在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景觀河道、湖泊內實施傾倒污水、洗滌、游泳、非法捕魚等危害水體、妨礙市容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尊重軍人及其家屬,積極參與「雙擁」和軍民共建活動,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維護網絡傳播秩序,利用網絡傳播正能量,不得以發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淫穢和暴力信息,不得宣揚迷信、邪教思想,不得製作、複製、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不得私刻亂畫、不文明拍照以及攀爬、損壞文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學校教學秩序。

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二百米範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經營場所、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性用品商店。

第十七條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公民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得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得妨礙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鼓勵公民採用步行、非機動車、公交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不開私家車出行。

第十八條 公民進行廣場舞、甩響鞭、露天表演等文體娛樂活動時,應當合理選擇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第十九條 公民飼養犬只和其它寵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攜犬出戶,應當束犬繩,注意避讓他人,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禁止攜帶犬只(導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城市公園、餐飲場所、商場、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室、賓館等公共場所。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以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正向激勵。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以及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人員、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宣傳文明單位經驗和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 

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捐贈、扶貧、濟困、賑災、救災、救孤、助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 支持、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獎勵,並提供法律服務、權益保障和生活救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以及器官。

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無償獻血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血液使用方面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火車站、汽車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酒店賓館、大型購物和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和建築施工、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品生產經營等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急救設備和藥品器械。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志願者等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避暑、避雨、取暖等便利。

鼓勵在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配備愛心座椅、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愛心座椅。

道路、廣場、交通設施、公園、商業經營場所、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體育活動場所、醫療衛生機構、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鼓勵單位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鼓勵在學齡前兒童、老年人集中的活動場所和窗口服務場所設置第三衛生間。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鼓勵學校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 

鼓勵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景區、窗口單位設置志願服務站點,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幫助。

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和嘉許回饋制度,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志願者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以及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窗口、文明服務品牌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的市政環衛、公共文化、公益廣告宣傳等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規劃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建立愛心公園、榮譽牆等,作為榮譽發布、展示和道德宣傳教育活動基地,褒獎和紀念慈善公益、見義勇為、遺體捐獻等先進模範人物。

市、區縣有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市民學校、家長學校、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分中心、站)等載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三十一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車亭、公交車、建築圍擋等社會媒介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廣告,並規範使用廣告用語。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良好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合理劃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明確崗位工作規範,及時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和公共廁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載能力和停放設施資源,科學設定共享單車運營總量,合理設置停放點,引導企業合理投放車輛。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做好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共享單車。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餐飲行業協會和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通過倡導餐桌禮儀、鼓勵適量點餐、提供便利服務等方式,引導厲行節約、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第三十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將文明行醫納入醫務人員行為規範,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第三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旅遊引導工作機制,督促旅遊經營者加強旅遊管理,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旅行社、導遊和領隊應當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務、農業農村、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監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影響市容環境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市場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環衛日常管理義務,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環境。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引導會員文明誠信經營。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管和行政執法,引導文明上網。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絡傳播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風貌,優化人居環境,完善基層公共服務,加強矛盾糾紛調解,指導村居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業主大會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要求納入管理規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和崗位培訓內容,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係,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營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圍。 

窗口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舉止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以適當形式予以曝光,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

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管理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處理。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熱線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受理工作機制。

公民可以採取現場拍照、電話、信函等方式向政務服務熱線等平台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污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依據《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製造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在午間或者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在其他時間段內從事裝飾裝修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居民生活的;

(三)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外牆、樓道、樓梯、電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地上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刻、亂畫的,或者隨意發放、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在城市建成區內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攜犬出戶,未束犬繩的;

(二)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

(三)攜帶犬只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共享單車駕駛人未在規定地點停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辱罵、威脅、毆打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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