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

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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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淄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2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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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

(2013年10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1. 總則

  2. 節能管理

  3.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4.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5. 法律責任

  6.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經營、管理以及與節能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社會參與、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用能單位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遊等是重點節能領域。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節能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節能工作。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工業、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遊等重點節能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作為對產品能耗指標分析評價、行業准入、新上項目節能審查、企業考核的依據。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應當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鼓勵企業採用國際先進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下達年度節能目標,並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履行情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度節能目標,並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重點用能單位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增容、更新和改造鍋爐、窯爐、中央空調機組等高耗能設備,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需要上報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試運行三個月內,應當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查通過:

(一)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不符合限額標準的;

(四)超出區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的;

(五)不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五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決定對超出能耗限額的能源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或者執行懲罰性電價。

第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指標完成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預警調控方案,確定區域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重點用能企業單位產品能耗等指標的節能預警控制線。

超出節能預警控制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節能預警調控方案,對超出節能指標的高耗能單位採取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以及重點用能設備、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效指標進行監測。

用能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監測資質的能源監測機構實施監測。能源監測機構應當按照能源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出具監測報告。

第十九條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和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為委託單位提供節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節能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摘錄用能單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台賬、財務賬目、原材物料消耗和產品報表等資料;

(二)對用能單位的用能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要求用能單位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對用能單位的有關產品、設備和工藝流程等進行錄像、拍照;

(五)根據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節能監察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用能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制定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開展能效對標、能源審計、清潔生產,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規定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熱電聯產和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民用建築實施節能改造。

建築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民用建築應當優先採用可再生能源。

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築。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鼓勵發展、使用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國家和省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和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新型高效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的農用機具。

第二十八條 商貿、旅遊單位應當進行用能設施節能改造,遵守控制公共場所室溫、限制使用塑料包裝製品、抑制商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日用品消費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節能目標。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能源審計。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審計。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符合規定條件的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配備具有能源管理師資格的專業節能管理人員。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

第三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未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

(二)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

(三)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於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等行業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適合自身行業特點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其他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立節能交易平台,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推進用能單位節能量交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共性和關鍵的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多種合作機制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七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節能設備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技術產業化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範項目、節能環保產業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節能技術、產品的示範和推廣;

(二)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環保產業示範、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範;

(五)節能宣傳、培訓;

(六)節能機構能力建設;

(七)支持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標準體系建設、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願協議;

(八)節能表彰、獎勵;

(九)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一)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二)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三)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四)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築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六)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七)生產單位按照國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先進值生產產品;

(八)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九)國家、省和市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條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節約用電和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用能單位以行業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

(一)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二)建設單位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對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國家、省和市列入淘汰名錄或者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內容明顯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能單位使用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節能監察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二)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

(四)公共機構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二)對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期限組織節能驗收的;

(四)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能源審計,是指受委託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依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三)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於市場運作的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即由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資金、技術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合同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的節能機制。

(四)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五)能效對標,是指企業為提高能效水平,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確定標杆,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達到標杆或更高能效水平的節能實踐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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