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淄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制定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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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淄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淄博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9年1月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予外國人、華僑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榮譽市民稱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榮譽市民稱號(以下簡稱榮譽市民):

(一)在本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經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關係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較高社會聲譽和重要社會影響的友好人士;

(六)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根據本人申請,推薦榮譽市民人選。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受理推薦。

第六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推薦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

(二)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審議決定前,可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書面意見;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

第七條 榮譽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參加本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應邀旁聽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對已取得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門為其辦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許可;

(四)子女入學享受本市學生待遇,外國學生可以選擇經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的有接受留學生資格的學校就讀;

(五)參觀紀念館、博物館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加強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定期為其提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信息。

第九條 榮譽市民發生有損於榮譽市民稱號行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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