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學校不動產保護和管理條例
淮南市中小學校不動產保護和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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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學校不動產
保護和管理條例
(2002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小學校不動產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和改善中小學校辦學條件,促進中小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不動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學、小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中等職業學校。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中小學校用於教育的建築用地、運動場地、綠化用地和其他用地以及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不動產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監督、協調中小學校不動產的保護和管理。規劃、財政、國土資源、房產等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不動產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中小學校不動產的保護和管理。
中小學校對其不動產有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學校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作重大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中小學校不動產的保護和管理以中小學校建設規劃為依據。
第六條 中小學校不動產的規模應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不動產,並確保其安全。
中小學校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壞。
第八條 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拆遷中小學校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根據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就近補建或者重建。
城市舊城區改造時,改造區內現有的中小學校教育用地面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就近預留規劃用地。
第九條 財政撥款的中小學校停辦、調整、合併、搬遷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原有不動產由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其處置所得應當繼續用於教育事業。
國有企業分離自辦中小學校時,應當將學校全部不動產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其他中小學校調整、合併、搬遷、解散,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核准手續。學校解散時,其不動產應當依法處置。
第十條 中小學校對原有校舍進行改建、擴建或拆除的,應當在徵得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存續期間,其不動產不得用於擔保。
中小學校不動產的權屬和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前提下,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有關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教學區內不得新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擴建、翻建教職工住宅,已建的教職工住宅應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依傍學校圍牆構築建築物,不得擅自在學校圍牆上開門、打洞、安窗。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九條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中小學校不動產權屬和用途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有關部門、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權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中小學校不動產的;
(二)擅自拆除中小學校建築物及構築物的。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中小學校不動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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