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淮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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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2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的重要措施;
(二)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
(三)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問題;
(四)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五)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七)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
(八)依法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大常委會每年聽取或者審議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可以依法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審計後的整改情況;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批評、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適時聽取、審議本行政區域內下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科教興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情況和重大措施;
(二)城市規劃的編制和重大變更;
(三)對社會經濟、環境和資源等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情況;
(四)行政區劃調整方案;
(五)與國際以及國內其他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情況;
(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
(七)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權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方案、舉措及其實施情況;
(八)公用事業服務價格的調整方案;
(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門、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十一)辦理信訪和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重要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幕後的30日內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本年度報告重大事項的安排方案。臨時需要報告重大事項的,可以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
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就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重大事項的報告提出建議。
第七條 報告重大事項和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按照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報告,應當真實、準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基本情況;
(二)有關的決策、措施及其說明;
(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九條 對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交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對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調查研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報告時,有關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並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提出的意見,由主任會議研究交有關機關辦理。需要作出答覆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適時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監督意見書。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三條應當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事項,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作出決定;其他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依照本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有關機關未按要求報告的,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限期報告。
第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機關擅自作出決定的,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拒不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重大事項的;
(二)拒不執行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的;
(三)拒不辦理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的;
(四)其他妨礙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報告重大事項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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