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淮南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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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15年8月20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淮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治宣傳教育,是指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等活動。
第三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以及面向社會的法治宣傳工作。
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構,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基數,按照人均經費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標準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基層自治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指導和支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給予公益性投入。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劃,確定階段性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內容,有針對性地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法治宣傳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責任制原則。
法治宣傳教育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法治宣傳教育計劃,並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季度發布年度重點普法目錄,並確定相應的實施責任主體。
有關實施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重點普法目錄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培訓考核內容。
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年度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年度法律知識測試;每年12月份,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年度法律知識測試。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對擬提拔任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提請任命。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和學期測試內容,保證學校法治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的落實。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煤炭、電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業應當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觀念。
第十四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立法機關和執法主體部門應當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布後,及時組織集中宣傳。
地方性法規實施一年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專項調研,推進地方性法規的宣傳和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司法行政服務中心、司法行政服務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法治宣傳功能。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的依據;加強行政執法案例的整理編輯,定期向社會發布,發揮典型案例的規範、指導、評價、引領功能。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法官以案釋法制度,通過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審查逮捕、起訴、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法律監督等職能的行使,加強對發案單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題宣傳節點,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集中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成立法治宣傳志願者協會,支持法治宣傳志願者開展法治講座、法治文藝、法律服務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法治新聞報道和宣傳,播(刊)法治宣傳公益廣告,履行法治宣傳教育社會責任。
政府網站應當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宣傳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廣場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廣泛開展直觀、形象的法治宣傳教育。
風景區、公園、體育場館、車站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所轄場地建設與環境相協調的法治宣傳設施,開展公益法治宣傳。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在校外活動中心、強制隔離戒毒所、看守所等場所建立法治宣傳教育基地或者站點,健全運轉機制,經常性開展針對青少年等重點普法對象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公共服務單位電子顯示屏、公交移動視頻、戶外廣告等各類媒介應當展播法治內容,展示區域、行業法治文化成果。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宣傳《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兒文藝、動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傳播現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立體化的法治宣傳、法治文化傳播體系,運用互聯網、手機報等新媒體發布法治宣傳教育信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機制,鼓勵採用項目化等市場運作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委託第三方對重點單位普法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考核。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中期實施情況和規劃完成情況的報告。通過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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